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交抗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交抗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交通事件裁定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96年度交聲字第1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抗告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因違規闖越紅燈,經原處分機關裁罰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原審法院以異議逾期為理由,駁回異議,受處分人以已經盡力異議為理由提起抗告。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原審裁定並無違誤之處,受處分人僅表示已盡力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5條、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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