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63號上訴人 郭孟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柏逸 間110年度訴字第963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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