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7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柄晴
魏妤瑾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中記載「 吳淑萍 前有多次犯竊盜、搶奪等犯罪前科之紀錄」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中記載「吳淑萍前有多次犯竊盜、搶奪等犯罪前科之紀錄」部分,乃為贅述,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