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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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34號聲請人甲○○
5號4樓所8相對人台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5號4樓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於民國96年6月間就相對人所有坐落台中縣霧峰鄉之主要土地資產辦理第8次公開標售作業。因未順利完成標售,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清算工作仍在持續進行中,無法於限期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再准予展期半年等語。
三、經本院查核聲請人提出之公開銷售公告、不動產公開銷售標售投標須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經調取本院89年度司字第124號呈報清算人、96年度聲字第592號等卷宗查閱結果,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2月24日止完結清算。惟聲請人仍應積極進行清算事務,以利完結清算,附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皇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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