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24號聲請人甲○○
號1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菓芳冷凍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準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菓芳冷凍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菓芳冷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之土地資產尚未處理完竣,致未能如期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爰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6年7月28日起展延至97年1月27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