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莊冬波 被告 李泓霖 上列被告李泓霖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57號),經原告莊冬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李謀榮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