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9號原告代號AD000-A110661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王羽潔 律師
林以斯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宏璋
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孟凱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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