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泰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泰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