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02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到期日分別為民國97年11月10日、97年12月10日、98年1月10日、98年
2月10日、98年3月10日、98年4月10日、98年5月10日、98年6月10日、98年7月10日、98年9月10日、98年8月10日、98年10月10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又票號0000000號之本票未載到期日,發票日為民國97年3月14日,請釋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