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17號債權人 呂曉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趙清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陳明確切之債權餘額為多少,並詳細寫明本件債權之計算式(依台端所提出之LINE通訊記錄,債務人有多次部分還款,則就已還款部分應予扣除)。
二、提出兩造匯款、還款記錄,並應詳細註明各筆紀錄於上開計算式,如有其他證明,並請一起提出。
三、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