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催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催字第109號聲請人甲○○
4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雪麗┌───────────────────────────────────────────────────┐│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10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浚成交通器材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15,457元│UA0000000│98年2月15日│││ 朱紹偉 │限公司文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