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6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進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參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1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刑期非輕,足認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98年12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所謂羈押,係以實行訴訟、保全證據或刑罰之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羈押之目的,乃為使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得以進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及檢察官意見後,認為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