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鳳鷳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執聲字第686號,偵查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5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鳳鷳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55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0年6月28日期滿且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PeppaPig」商品(詳如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保字第64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王鳳鷳明知「PeppaPig」商標為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
公司及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商品上,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而販賣,竟於108年7、8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街0巷00號5樓之住處內,使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並以其申辦之會員帳號「summer9990」登入蝦皮購物網站,刊登以單價新臺幣(下同)25元販售仿冒「Pe
ppaPig」商標內褲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購買以牟利。嗣經警執行網路巡邏發現上述訊息後,採證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內褲3件,迨收到該商品後,逕送艾須特貝克戴維斯公司、一號娛樂公司委任之鑑定人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查悉上情。本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上開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規定,並於109年6月29日以109年度偵字第55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0年6月2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且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前開案件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109年度保字第648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35頁),經鑑定確係仿冒「PeppaPig」商標之商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件附卷可佐(見偵查卷第22頁至第27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
㈢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羽君附表: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名稱數量備註1PeppaPig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仿冒「PeppaPig」內褲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