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營毒偵字第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偉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被告林偉誠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施用之,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林偉誠經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卻又再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顯見其未能記取前案教訓且戒癮之意志力相當薄弱,惟施用毒品主要係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另被告坦承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與家境等全部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10日內上訴。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