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089號聲請人 彭添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朱頴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票號WG0000000、0000000、00000000張本票發票日為「105年10月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確認附表本票票號CH267389之本票票面金額為「7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