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024號聲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巫沂襄黃建全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公示送達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對相對人寄發存證信函,惟經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招領逾期等事由退回,為此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惟查,本件相對人2人最後之戶籍地址係設籍於苗栗縣卓蘭鎮,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2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