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203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劉書瑋

莊幸輯

被告 許雅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尚有須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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