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小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虎小字第310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永逸

廖國村

被告 林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112年度中小字第4310號)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197元,及其中㈠新臺幣6,795元自民國112年3月13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50,402元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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