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116號聲請人功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炎垤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拓其喬丹休閒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毓秀法官陳麗芬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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