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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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罰金銀元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3月16日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1年度花簡字第24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255號),判處罰金銀元4,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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