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劉錚純被告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許美峰 被告 永裕 進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簡碧怡 被告 林振興
軍峰企業有限公司
順興達 企業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代表人 戴貴花 被告 兆亞 國際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林彥辰 被告 莊健智
吳立民 輔佐人即被告之子 吳國慶 選任辯護人 劉哲睿 律師
林鈺雄 律師(解除委任) 江鎬佑 律師(解除委任)被告菖鎰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吳立民被告 菖鎧 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吳 蔡素玉 上二被告之共同選任辯護人林鈺雄律師
江鎬佑律師(解除委任)被告 互暢 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許育誠 上列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盧永和 律師(解除委任)被告 義坤 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許 張月桃 被告 許欣惠 選任辯護人 薛維平 律師(解除委任)被告五心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高俊雄 上二被告之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元銘 律師被告億大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陳慶輝 被告 邱顯耀
英德聖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莊素蓮 被告 蔡逢禧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2032號、第29761號、107年度偵字第320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一、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甲編號1、5、6、8、10至18、20至2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科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二、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甲編號1至10、13至16、20至2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科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
三、 永裕進 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甲編號1、5、6、8、10、13至16、19至2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科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四、林振興犯如附表甲編號1至2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主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五、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甲編號1至7、9、15、16、18至20、22、2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科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
六、軍峰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甲編號
6、14至2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科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七、 林彥辰犯 如附表甲編號10至1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該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八、兆亞國際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甲編號10至1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科該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九、吳立民犯如附表甲編號1、2、4至2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主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均緩刑肆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十、菖鎰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甲編號1、2、4至9、15、16、18、20、2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科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
十一、菖鎧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甲編號7、8、10至2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科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
十二、許育誠犯如附表甲編號6、11至17、19、20、22、2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主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均緩刑參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十三、義坤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甲編號6、11至17、19至20、22、2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科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十四、互暢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甲編號6、1
2、14至16、19、20、22、2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科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
十五、許欣惠犯如附表甲編號6、11至13、15至17、19、22、23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該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十六、高俊雄犯如附表甲編號3、6、1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主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均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十七、五心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甲編號3、6、1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科該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十八、陳慶輝犯如附表甲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罪,處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十九、億大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甲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罪,科該編號所示之刑。
二十、邱顯耀犯如附表甲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罪,處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十一、英德聖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甲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罪,科該編號所示之刑。
二十二、莊健智犯如附表甲編號4至7、9至20、22、2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二十三、蔡逢禧犯如附表甲編號24至2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事實
壹、本案行為人、所營公司以及任職公務員之情形
一、林振興係軍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軍峰公司,登記負責人戴貴花為林振興之配偶)、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順興達公司,登記負責人戴貴花為林振興之配偶)之實際負責人,為該等公司之從業人員,並掌理該等公司之會計事項,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林彥辰係兆亞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兆亞公司)之負責人。莊健智(無業,槍砲前科)則係林振興之友人。吳立民係菖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菖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並為菖鎧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菖鎧公司,登記負責人 吳蔡素玉 為吳立民之配偶)之實際負責人,為該公司之從業人員,並掌理該等公司之會計事項,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許育誠係互暢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並為義坤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義坤公司,登記負責人許張月桃為許育誠之母)之實際負責人,為該公司之從業人員,並掌理該等公司之會計事項,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許欣惠係係許育誠之胞姊,亦為許育誠之員工。高俊雄係五心級國際股份有公司(下稱五心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陳慶輝係億大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大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邱顯耀係英德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英德聖公司,登記負責人邱莊素蓮為邱顯耀之配偶)之實際負責人,為該公司之從業人員,並掌理該等公司之會計事項,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渠等均係從事交通運輸工具零件、材料之買賣、批發業務之人。
二、蔡逢禧係 瑞安 企業社(登記負責人 蔡坤佐 為蔡逢禧之子)之實際負責人,係 劉仲仁劉家呈 (原名 劉易昀 )父子之供貨商。劉仲仁係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榮祥公司,登記負責人劉錚純為劉仲仁之女)、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蓮聖公司,登記負責人許美峰為劉仲仁之配偶)、永裕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永裕進公司,登記負責人簡碧怡為劉仲仁之媳婦)、笙十方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笙十方公司,登記負責人劉家呈為劉仲仁之子)之實際負責人,為該等公司之從業人員,並掌理該等公司之會計事項,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以上劉仲仁、劉家呈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貪污治罪條例等犯行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
三、 黃順暉 係陸軍後勤指揮部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下稱汽基廠)綜管室採購股採購士(士官長),承辦汽基廠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之採購業務, 張家維黃柏璁 分別係汽基廠儲備庫庫儲分庫士官長、接撥分庫中士,職司庫房之看守、軍用備品之管理,黃柏璁另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第193條接收與報驗規定,承辦內購案件之接收業務; 林翌禎 係汽基廠翻修工場鈑金所士官;劉家宏係汽基廠翻修工場傳動所士官長;張弘岳係汽基廠翻修工場傳動所士官長(於106年7月14日退伍),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第65條、第68條、第69條、第199條、第201條等規定,辦理採購案件會同驗收作業之品質鑑定(性能測試、安裝試用),出具判定是否合格之安裝試用報告,交由驗收單位作為驗收依據。上開軍職人員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以上黃順暉、張家維、黃柏璁其所涉貪汙治罪條例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又林翌禎、劉家宏、張弘岳業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3年確定)。
貳、圍標犯罪手法林振興、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陳慶輝、邱顯耀等人,以上開各自實際負責之12家公司名義,及林振興另向林彥辰借用兆亞公司之名義及牌照,承作汽基廠所辦理之國軍悍馬車、中型戰術輪車(簡稱:中戰)之車輛機件、引擎零件相關採購案;105年1月至106年6月間,渠等為順利得標,又為避免投標廠商間因低價競爭導致利潤微薄,竟招攬莊健智擔任標場圍事,共組圍標集團,共同意圖獲取不當利益,以行賄經辦採購業務人員及協議、朋分權利金方式(俗稱:搓圓仔湯),圍標如附表一所示51件汽基廠辦理之政府採購案件(以下參分述之)。圍標集團之運作模式如下:
(一)圍標集團以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莊健智等人為首,視採購標的所屬車輛種類為悍馬車或中戰,於採購案件開標前夕,通知相關成員召開圍標會議(電話內容以「開小標」、「寫小標」稱之):
1.悍馬車:有權參加者僅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等人。
2.中戰:包括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陳慶輝、邱顯耀、莊健智等全部成員。
(二)圍標會議中,由出席廠商各自填寫欲得標採購案件之圍標權利金,填寫規則為:以各該採購案件決標金額為預算金額之9成為前提,計算願意支付之圍標權利金,會中再依各家廠商所填金額,預設圍標權利金最高者為該採購案件之得標廠商,並就哪些廠商需擔任陪標廠商為任務分工,以此協議方式,使其他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
(三)圍標集團成員均於開標當日、投標截止時間前最後一刻,持投標文件至現場投標,另由莊健智前往開標現場監看有無外來廠商投標,如發現有外來廠商至現場投標,則視外來廠商之家數量為如下之處理:1.若外來廠商達3家以上,預設得標廠商現場更改標價後投標,以低價搶標方式防止外來廠商得標;2.若外來廠商未達3家,圍標集團成員均不投標,使開標結果流標。
(四)各該採購案件決標後,圍標集團依協議內容並視決標金額高於或低於預算金額之9成(高補低退),計算圍標金,並依「出席圍標會議廠商數+1」之份數進行分配:
1.分配予出席廠商之部分:由得標廠商以簽發支票(發票日期為決標日+7日+交貨期+90日)之方式支付,受款廠商亦開立相當之發票,以掩飾取得該筆不法所得(圍標金)之原因。
2.多出之1份:為「兄弟錢」,由得標廠商以現金方式支付,半數用以支付汽基廠之採購即士官長黃順暉之賄賂以及莊健智之圍事報酬,半數由劉仲仁、林振興平分。
(五)林振興代表圍標集團與黃順暉期約以決標金額1%計算之現金賄賂,黃順暉除 明知渠 等圍標犯行而違背其職務仍予包庇外,另以下列違背職務方式協助圍標集團得標:
1.於開標前洩漏底價或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即配合圍標集團指定金額訂定建議底價)予圍標集團成員知悉。
2.如於開標前、等標期內發現有外來廠商參與投標之情形,則洩漏領(投)標廠商名稱與數量予圍標集團成員知悉。
3.如有外來廠商無預警投標,協助圍標集團成員抽換標單。
(六)圍標集團成員確認各該採購案決標予預設得標廠商後,依協議內容於3日內結清圍標金,林振興並以決標金額1%計算之現金作為賄賂,代表圍標集團支付予黃順暉。
參、招標階段相關犯罪事實
一、汽基廠「悍馬車深水涉水包件等2項」採購案(案號:GR05013P001)
(一)汽基廠於105年1月12日公告以公開招標、複數決標方式辦理悍馬車深水涉水包件等2項採購案,採購品項包含悍馬車深水涉水包件(品項1)、輪車消耗性防水器材(品項2),預算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45萬529元、41萬3,511元,開標時間為105年1月19日,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公告招標後、開標前就其中悍馬車深水涉水包件(品項1)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林振興出價最高, 達成 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得標、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之協議。
(二)上開採購案品項1之開標結果,由順興達公司以188萬8,000元得標,林振興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69萬3,900元,均分為3份,每份23萬1,300元,由林振興、劉仲仁、吳立民各取得1份,林振興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支付方式(含本人留存、簽發支票),自行留存23萬1,300元,各支付23萬1,300元予劉仲仁、吳立民收受。
(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吳立民明知向林振興收取之圍標金支票(23萬1,300元)並非菖鎰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軍峰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23萬1,3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林振興,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四)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以協議圍標手法順利得標上開採購案後,為求黃順暉於後續汽基廠辦理採購案件招標過程包庇渠等圍標犯行、配合訂定建議底價,竟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決意以6萬元金額行賄黃順暉,並推由林振興於105年2月中旬前往汽基廠以交付賄賂,經黃順暉以上開採購案並未配合圍標集團訂定建議底價為由而婉拒。
二、汽基廠「M998後半軸總成等9項」採購案(案號:GR05057P017)
(一)汽基廠於105年2月25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M998後半軸總成等9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313萬5,668元,開標時間為105年3月8日,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公告招標後、開標前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之住家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黃順暉則違背職務而包庇林振興等人之上開圍標犯行,再配合林振興等人以預算金額之96.60%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由蓮聖公司以297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99萬5,000元,並與林振興、吳立民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決意以其中5,000元行賄黃順暉,餘99萬元均分為3份,每份33萬元,由林振興、劉仲仁、吳立民各取得1份;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簽發永裕進公司支票),自行留存33萬元,支付33萬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33萬5,000元(含黃順暉之賄款)予林振興收受。
2.林振興考量僅支付黃順暉5,000元賄賂金額過低,遂自行將賄賂金額改以決標金額1%計算為2萬9,000元,不足部分以所收受圍標金支應,並於105年3月下旬某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該筆現金賄賂2萬9,000元予具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同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採購案之現金賄賂3萬3,000元,該次共計支付6萬2,000元之賄款)。
(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吳立民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33萬元)並非菖鎰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笙十方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33萬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三、汽基廠「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採購案(案號:GR05068P010)
(一)汽基廠於105年3月1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352萬8,355元,開標時間為105年3月10日,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高俊雄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公告招標後、開標前在新北市蘆洲區肯德基店內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高俊雄所代表廠商(五心級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黃順暉則違背職務而包庇圍標犯行,並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8.43%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由蓮聖公司以338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100萬1,000元,並與林振興、高俊雄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決意以其中2萬元行賄黃順暉,並推由林振興交付之,餘98萬1,000元均分為3份,每份32萬7,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高俊雄各取得1份;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簽發永裕進公司支票),自行留存32萬7,000元,支付32萬7,000元予高俊雄收受,支付34萬7,000元(含黃順暉之賄款)予林振興收受。
2.林振興考量僅支付黃順暉2萬元賄賂金額過低,遂自行將賄賂金額改以決標金額1%計算為3萬3,000元,不足部分以其收受之圍標金支應,並於105年3月下旬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該筆現金賄賂3萬3,000元予具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M998後半軸總成等9項採購案之現金賄賂2萬9,000元,共計支付6萬2,000元之賄款)
(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高俊雄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32萬7,000元)並非五心級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蓮聖公司、品名數量為五金零件一批、金額為33萬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四、汽基廠「M998制動器修包等11項」(案號:GR05053P014)、「雨刷水箱等16項」(案號:GR05061P012)等2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5年6月7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M998制動器修包等11項、雨刷水箱等16項採購案(2案),預算金額分別為281萬6,933元、570萬9,826元,開標時間為105年6月16日,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5年6月14日晚間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住家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均由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2案均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開標當日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以及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由圍標金支應等協議。黃順暉則違背職務而包庇圍標犯行,並就上開2採購案分別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8.55%、98.35%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上開2採購案開標結果,由蓮聖公司分別以272萬、558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內容計算2案應支付之圍標金為206萬3,000元,並與林振興共同決定以其中5萬元支付黃順暉作為賄賂、12萬元支付莊健智作為圍事報酬,餘189萬3,000元均分為3份,每份63萬1,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簽發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63萬1,000元,支付63萬1,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63萬1,000元予林振興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5萬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12萬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林振興再於105年7月初某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上開2採購案2筆共計5萬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同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座椅座墊等40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噴嘴等38項等4採購案之賄款,共支付13萬7,000元)
(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
1.林振興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40萬5,000元)並非軍峰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蓮聖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40萬5,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2.吳立民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37萬6,000元)並非菖鎰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蓮聖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材料一批、金額為37萬6,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五、汽基廠「六角頭帽螺釘等42項」(案號:GR05051P034)、「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案號:GR05059P025)、「座椅座墊等40項」(案號:GR05039P033)、「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案號:GR05055P030)、「噴嘴等38項」(案號:GR05063P031)等5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5年6月14日公告以公開招標(公開取得)方式辦理六角頭帽螺釘等42項、座椅座墊等40項、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噴嘴等38項採購案(5案),預算金額分別為52萬424元、58萬3,520元、91萬8,600元、228萬6,939元、568萬3,569元,開標時間為105年6月21日、同年月23日,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5年6月17日18時許,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之住家召開圍標會議,就六角頭帽螺釘等42項採案達成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得標、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所代表廠商等不為投標之協議;另就上開座椅座墊等40項、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噴嘴等38項等4採購案,依圍標權利金分由吳立民、吳立民、吳立民、林振興出價最高,達成如下協議:1.座椅座墊等40項、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採購案(2案)均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所代表廠商等不為投標;2.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採購案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3.噴嘴等38項採購案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4.開標當日均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5.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黃順暉則違背職務而包庇圍標犯行,並就上開座椅座墊等40項、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噴嘴等38項等4案分別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8.54%、99.40%、96.91%、96.77%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座椅座墊等40項、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採購案(2案)於105年6月21日開標結果,由菖鎰公司分別以89萬9,000元、56萬8,9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內容計算2案應支付之圍標金為48萬8,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2萬2,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4,000元(以2案總決標金額146萬7,900元之1%計算)、莊健智4萬7,000元、劉仲仁3萬500元、林振興3萬50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7、8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現金),自行留存12萬2,000元,支付15萬2,5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5萬2,500元予林振興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1萬4,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4萬7,0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採購案於105年6月23日開標結果,由菖鎰公司以216萬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53萬2,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3萬3,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萬1,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4萬5,500元、劉仲仁3萬3,250元、林振興3萬3,25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現金),自行留存13萬3,000元,支付16萬6,25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6萬6,250元予林振興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2萬1,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4萬5,5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3.噴嘴等38項採購案於105年6月23日開標結果,由順興達公司以521萬6,000元得標,林振興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91萬2,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22萬8,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22萬8,000元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5萬2,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6萬2,000元、劉仲仁5萬7,000元、林振興5萬7,000元。林振興再以如附表2編號10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現金),自行留存28萬5,000元,支付28萬5,0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22萬8,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6萬2,000元圍事報酬予莊健智收受。
3.林振興再於105年7月初某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上開4採購案4筆共計8萬7,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同制動器修包等11項、雨刷水箱等16項等2採購案之賄款,共支付13萬7,000元:這邊記得看一下審理筆錄、黃順暉有爭執)
六、汽基廠「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案號:GR05065P019)、「空氣濾(內)等13項」(案號:GR05090P064)等2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5年6月23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310萬5,935元,開標時間為105年7月5日14時30分;於105年6月28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空氣濾(內)等13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576萬8,590元,開標時間為105年7月7日,上開2採購案之採購標的所屬車輛種類為中戰,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陳慶輝(委託莊健智參與圍標會議競價)、邱顯耀、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5年7月4日19時許,在肯德基蘆洲三民路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分由劉仲仁、許育誠出價最高,達成如下協議:1.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採購案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得標,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高俊雄所代表廠商(五心級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林振興、許育誠、陳慶輝、邱顯耀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2.空氣濾(內)等13項採購案由許育誠所代表廠商(義坤公司)得標,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邱顯耀所代表廠商(英德聖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林振興、高俊雄、陳慶輝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3.開標當日均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4.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黃順暉則違背職務而包庇圍標犯行,並就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採購案配合訂定(建議)底價為302萬元,就空氣濾(內)等13項採購案配合以預算金額之77.26%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詎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採購案開標當日(105年7月5日)10時截止投標前,外來廠商亮有企業有限公司俟劉仲仁(蓮聖公司)、高俊雄(五心級公司)、吳立民(菖鎰公司)均完成現場投標後,無預警投標,該案因投標廠商已達3家以上法定家數而需進行開標作業,劉仲仁、林振興、黃順暉竟共謀以抽換標單方式低價搶標,由黃順暉違反廠商投標文件應上鎖保管之作業程序,將蓮聖公司投標文件任意置放辦公桌上,供劉仲仁取走後重新製作標價為220萬元之標價封以為抽換。該案於105年7月5日14時30分開標結果,由蓮聖公司以220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68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8份(7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8萬5,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高俊雄、許育誠、陳慶輝、邱顯耀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萬5,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為2萬2,000元+協助抽換標單報酬3,000元)、莊健智6萬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簽發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8萬5,000元,各支付8萬5,000元予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邱顯耀、陳慶輝等人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2萬5,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6萬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空氣濾(內)等13項採購案於106年7月7日開標結果,由義坤公司以347萬5,000元得標,許育誠依圍標協議內容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26萬4,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8份(7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3萬3,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高俊雄、許育誠、陳慶輝、邱顯耀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許育誠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簽發義坤公司支票、免除、現金),自行留存3萬3,000元,各支付3萬3,000元予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邱顯耀、陳慶輝等人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3萬3,000元現金,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林振興考量兄弟錢3萬3,000元尚不足支付黃順暉賄款(以決標金額1%計算為3萬5,000元),遂再自行墊付1萬5,000元,累計兄弟錢4萬8,000元,分配予黃順暉3萬5000元、分配予莊健智1萬3,000元。
3.林振興再於105年7月12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上開2採購案2筆計6萬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同載重車頂蓬總成等40項、凸輪軸等44項、固定護套等31項、左邊門框鐵架等49項等4採購案之賄款,共支付11萬5,000元)
(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
1.高俊雄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8萬5,000元)並非五心級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永裕進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零件一批、金額為8萬5,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2.許育誠、許欣惠均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5萬2,000元)並非義坤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蓮聖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零件SAQ2015一批、金額為5萬3,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3.陳慶輝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8萬5,000元)並非億大利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蓮聖公司、品名數量為車燈一批、金額為2萬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4.吳立民明知向許育誠收取之圍標金支票(3萬3,000元)並非菖鎧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義坤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材料一批、金額為3萬3,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許育誠,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七、汽基廠「載重車頂蓬總成等40項」(案號:GR05050P029)、「凸輪軸等44項」(案號:GR05060P018)、「固定護套等31項」(案號:GR05054P035)、「M998剎車燈開關等29項」(案號:GR05062P036)、「左邊門總成等39項(第1組)」(案號:
GR05058P022)、「左邊門總成等39項(第2組)」(案號:GR05058P022)、「左邊門框鐵架等49項」(案號:GR05098P075)等7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5年6月23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載重車頂蓬總成等40項、凸輪軸等44項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231萬2,614元、120萬6,470元,開標時間為105年7月5日;於105年6月30日公告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方式辦理固定護套等31項、M998剎車燈開關等29項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97萬4,011元、97萬6,211元,開標時間為105年7月6日;於105年6月28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左邊門總成等39項(品項1)、左邊門總成等39項(品項2)、左邊門框鐵架等49項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251萬5,157元、321萬964元、133萬1,247元,開標時間為105年7月7日,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5年7月4日晚間(前開中戰2案圍標會議結束後),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住家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分由吳立民、吳立民、劉仲仁、林振興、劉仲仁、吳立民、吳立民出價最高,達成如下協議:1.載重車頂蓬總成等40項、凸輪軸等44項採購案(2案)均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2.固定護套等31項採購案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吳立民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3.M998剎車燈開關等29項採購案,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吳立民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4.左邊門總成等39項採購案,分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得標第1組、第2組,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5.左邊門框鐵架等49項採購案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6.開標當日均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7.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等協議。黃順暉則違背職務而包庇圍標犯行,就上開採購案分別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7.68%、98.36%、98.11%、98.11%、98.53%、95.82%、98.89%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載重車頂蓬總成等40項採購案於105年7月5日開標結果,由菖鎰公司以223萬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40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0萬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萬2,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2萬8,000元、劉仲仁2萬5,000元、林振興2萬5,00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支付方式(本人留存、現金、抵銷),自行留存10萬元,支付12萬5,0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2萬5,000元予林振興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2萬2,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2萬8,0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凸輪軸等44項採購案於105年7月5日開標結果,由菖鎰公司以116萬9,0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24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6萬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2,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1萬8,000元、劉仲仁1萬5,000元、林振興1萬5,00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支付方式(本人留存、現金、抵銷),自行留存6萬元,支付7萬5,0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7萬5,000元予林振興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1萬2,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1萬8,0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3.固定護套等31項採購案於105年7月6日開標結果,由蓮聖公司以94萬8,000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16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4萬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9,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1萬1,000元、劉仲仁1萬元、林振興1萬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支付方式(本人留存、現金、抵銷),自行留存5萬元,支付5萬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4萬元予吳立民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9,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1萬1,0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4.M998剎車燈開關等29項採購案於105年7月6日開標結果,由順興達公司以92萬5,000元得標,林振興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12萬元,並均分為3份廠商圍標金,每份4萬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林振興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自行留存4萬元,各支付4萬元予劉仲仁、吳立民收受。
5.左邊門總成等39項(品項1-左邊門總成)於105年7月7日開標結果,由蓮聖公司以246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27萬元,均分為3份廠商圍標金,每份9萬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自行留存9萬元,各支付9萬元予林振興、吳立民收受。
6.左邊門總成等39項(品項2-車身蓬桿固定座等38項)於105年7月7日開標結果,由菖鎰公司以307萬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30萬元,均分為3份廠商圍標金,每份10萬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自行留存10萬元,各支付10萬元予劉仲仁、林振興收受。
7.左邊門框鐵架等49項採購案由德麟公司以126萬9,0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16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4萬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2,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8,000元、劉仲仁1萬元、林振興1萬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現金、抵銷),自行留存4萬元,支付5萬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5萬元予林振興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1萬2,000、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8,0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8.林振興再於105年7月12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上開載重車頂蓬總成等40項、凸輪軸等44項、固定護等31項、左邊門框鐵架等49項等4採購案4筆計5萬5,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同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空氣濾(內)等13項等2採購案之賄款,共支付11萬5,000元)。
八、汽基廠「空氣濾清器1項」(案號:GR05099P066)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5年7月14日公告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空氣濾清器1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91萬1,125元,開標時間為105年7月21日10時0分,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及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開標前之105年7月19日18時許,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住家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林振興出價最高,達成由林振興所代表之廠商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以及支付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等協議。林振興於開標前之105年7月20日16時41分撥打電話予黃順暉,告知伊將以尚蔚公司名義、標價85萬2,000元投標上開採購案,暗示黃順暉配合訂定建議底價,黃順暉則以「我明天要去郵局一趟」,告知林振興有外來廠商以通信方式投標,再於105年7月21日9時27分撥打電話予林振興,告知該以通信方式投標之外來廠商名稱為「鑫鴻昌企業社」,而以此方式洩露上開應秘密之消息,以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上開採購案於105年7月21日開標結果,計有尚蔚公司、鑫鴻昌企業社等2家廠商投標,鑫鴻昌企業社標價51萬8,000元最低,惟低於底價之8成,全案暫緩決標,通知鑫鴻昌企業社說明標價偏低之理由;嗣黃順暉再判定鑫鴻昌企業社總標價偏低說明不合理,於105年8月4日將上開採購案決標予尚蔚公司,決標金額65萬8,900元。林振興再依協議內容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5萬3,800元,並與劉仲仁共同決定為如下之分配:分為4份(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廠商圍標金計3萬9,000元,均分為3份,每份1萬3,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兄弟錢1萬4,800元分配予黃順暉6,000元、劉仲仁4,000元、林振興4,800元。林振興再以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簽發軍峰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17,800元,支付1萬7,0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萬3,000元予吳立民收受。
2.林振興再於106年1月12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該筆6,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同濾清器芯子等34項、引擎汽門頂桿總成等5項、啟動 馬達 電樞等3項、接頭總成等9項、右邊門總成等12項_第2組、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16項等7採購案之賄款,應支付9萬5,000元,實支付8萬元,積欠1萬5,000元)。
(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吳立民明知向林振興收取之圍標金支票(1萬3,000元)並非菖鎧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軍峰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材料一批、金額為1萬3,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林振興,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九、汽基廠「濾清器芯子等34項」(案號:GR05096P065)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5年7月14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濾清器芯子等34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127萬2,555元,開標時間為105年7月26日,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並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開標前之105年7月23日17時許,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住家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開標當日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以及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等協議。黃順暉則違背職務而包庇圍標犯行,就上開採購案配合以預算金額之
94.70%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於105年7月26日開標結果,由蓮聖公司以120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圍標金為16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4萬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2,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8,000元、劉仲仁1萬元、林振興1萬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現金、抵銷),自行留存5萬元,支付5萬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4萬元予吳立民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1萬2,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8,0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林振興再於106年1月12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該筆1萬2,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同空氣濾清器1項、引擎汽門頂桿總成等5項、啟動馬達電樞等3項、接頭總成等9項、右邊門總成等12項(第2組)、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16項等7採購案之賄款,應支付9萬5,000元,實支付8萬元,積欠1萬5,000元)。
十、汽基廠「引擎汽門頂桿總成等5項」(案號:GR06053P025)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5年12月9日公告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方式辦理引擎汽門頂桿總成等5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19萬6,155元,開標時間為105年12月15日,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5年12月13日18時許,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住家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吳立民出價最高,達成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開標當日由莊健智前往標現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以及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等協議。林振興因順興達公司、軍峰公司均尚在汽基廠刊登不良廠商停權期間,竟基於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犯意,向林彥辰借用兆亞公司之名義及牌照投標(陪標)上開採購案,而林彥辰則基於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提供兆亞公司大小章及證件予林振興製作投標文件。黃順暉竟於105年12月15日9時28分電話告知林振興,沒有外來廠商投標,而以此方式洩露上開應秘密之消息予林振興知悉,並包庇圍標犯行,就上開採購案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8.34%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上開採購案於105年12月15日開標結果,由菖鎧公司以18萬9,000元之金額得標,吳立民依協議內容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4萬8,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萬2,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4,000元、劉仲仁3,000元、林振興3,00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現金、抵銷),自行留存1萬2,000元,支付1萬5,0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萬5,000元予林振興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2,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4,0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林振興再於106年1月12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該筆2,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同空氣濾清器1項、濾清器芯子等34項、啟動馬達電樞等3項、接頭總成等9項、右邊門總成等12項_第2組、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16項等7採購案之賄款,應支付9萬5,000元,實支付8萬元,積欠1萬5,000元)
十一、汽基廠「啟動馬達電樞等3項」(案號:GR06021P026)、「接頭總成等9項」(案號:GR06041P027)等2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5年12月9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啟動馬達電樞等3項、接頭總成等9項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210萬5,219元、160萬2,903元,開標時間為105年12月21日,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5年12月19日21時許,在肯德基蘆洲三民路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均由林振興出價最高,達成2案均由林振興所代表之廠商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許育誠所代表廠商(義坤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開標當日由莊健智前往標現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以及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等協議;林振興因順興達公司、軍峰公司均尚在汽基廠刊登不良廠商停權期間,竟基於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犯意,向林彥辰借用兆亞公司之名義及牌照投標(陪標)上開採購案,而林彥辰則基於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提供兆亞公司大小章及證件予林振興製作投標文件。黃順暉竟於105年12月20日18時12分電話告知林振興,沒有外來廠商投標,而以此方式洩露上開應秘密之消息予林振興知悉,並包庇圍標犯行,就上開2採購案分別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2.82%、93.67%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上開2採購案於105年12月21日開標結果,由兆亞公司分別以189萬元、144萬元得標,林振興依圍標協議內容計算2案應支付之圍標金總額為101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共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廠商圍標金計80萬4,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20萬6,000元,許育誠取得18萬6,000元,兄弟錢20萬6,000元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分配予黃順暉3萬2,000元(2案分別以決標金額1%計算為1萬8,000元、1萬4,000元)、莊健智6萬2,000元、劉仲仁5萬6,000元、林振興5萬6,000元。林振興再以如附表二編號23、24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簽發軍峰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26萬4,000元,支付26萬2,0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20萬6,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18萬6,000元予許育誠收受,支付6萬2,000元圍事報酬予莊健智收受。
2.林振興另於106年1月12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上開2採購案2筆計3萬2,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同空氣濾清器1項、濾清器芯子等34項、引擎汽門頂桿總成等5項、右邊門總成等12項_第2組、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16項等6採購案之賄款,應支付9萬5,000元,實支付8萬元,積欠1萬5,000元)
(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
1.吳立民明知向林振興收取之圍標金支票(20萬6,000元)並非菖鎧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順興達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20萬6,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林振興,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2.許育誠、許欣惠均明知向林振興收取之圍標金支票(18萬6,000元)並非義坤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順興達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零件一批、金額為18萬6,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林振興,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十二、汽基廠「右邊門總成等12項」(案號:GR06040P029)、「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案號:GR06042P030)等2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5年12月21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右邊門總成等12項(第2組)、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111萬9,023元、127萬3,928元,開標時間為106年1月4日,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另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開標前之106年1月2日18時許,在肯德基蘆洲三民路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分由許育誠、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如下協議:1.右邊門總成等12項(第2組)採購案由許育誠所代表廠商(互暢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林振興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2.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採購案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許育誠所代表廠商(義坤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3.開標當日均由莊健智前往標現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4.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等協議。林振興因順興達公司、軍峰公司均尚在汽基廠刊登不良廠商停權期間,竟基於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犯意,向林彥辰借用兆亞公司之名義及牌照投標(陪標)上開採購案,而林彥辰則基於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提供兆亞公司大小章及證件予林振興製作投標文件。黃順暉則違背職務而包庇圍標犯行,就上開2採購案分別配合以高於122萬元、高於105萬元之金額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右邊門總成等12項(第2組)採購案於106年1月4日開標結果,由互暢公司以101萬元得標,許育誠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34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6萬8,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2萬4,000元、劉仲仁1萬7,000元、林振興1萬7,000元。許育誠再以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開立互暢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6萬8,000元,支付8萬5,0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8萬5,0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6萬8,000元予吳立民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1萬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2萬4,0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採購案於106年1月4日開標結果,由金榮祥公司以119萬8,000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47萬5,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9萬5,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2,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3萬6,000元、劉仲仁2萬3,000元、林振興2萬4,000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 開立永裕 進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11萬8,000元,支付11萬9,0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9萬5,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9萬5,0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1萬2,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3萬6,0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3.林振興再於106年1月12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上開2採購案2筆計2萬2,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同空氣濾清器1項、濾清器芯子等34項、引擎汽門頂桿總成等5項、啟動馬達電樞等3項、接頭總成等9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16項等6採購案之賄款,應支付9萬5,000元,實支付8萬元,積欠1萬5,000元)
(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
1.林振興明知向許育誠收取之圍標金支票(6萬8,000元)並非順興達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互暢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6萬8,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許育誠,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2.吳立民明知向許育誠收取之圍標金支票(6萬8,000元)並非菖鎰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互暢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6萬8,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許育誠;又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9萬5,000元)並非菖鎰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金榮祥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材料一批、金額為9萬5,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另均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3.許育誠、許欣惠均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9萬5,000元)並非義坤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金榮祥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零件(氣閥零配件)一批、金額為9萬5,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十三、汽基廠「變速箱機油心子等16項」(案號:GR06043P031)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5年12月28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變速箱機油心子等16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225萬68元,開標時間為106年1月11日,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1月9日晚間,先後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住家、肯德基蘆洲三民路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吳立民出價最高,達成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義坤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開標當日由莊健智於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以及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等協議。林振興因順興達公司、軍峰公司均尚在汽基廠刊登不良廠商停權期間,竟基於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犯意,向林彥辰借用兆亞公司之名義及牌照投標(陪標)上開採購案,而林彥辰則基於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提供兆亞公司大小章及證件予林振興製作投標文件。黃順暉則違背職務而包庇圍標犯行,就上開採購案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8.28%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上開採購案於106年1月11日開標結果,由菖鎧公司以211萬5,0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115萬5,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23萬1,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萬1,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9萬4,500元、劉仲仁5萬7,500元、林振興5萬7,50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開立菖鎰公司支票、轉讓永裕進公司支票、轉讓軍峰公司支票、轉讓互暢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23萬1,000元,支付28萬8,75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28萬8,75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23萬1,0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2萬1,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9萬4,5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林振興再於106年1月12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該筆2萬1,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同空氣濾清器1項、濾清器芯子等34項、引擎汽門頂桿總成等5項、啟動馬達電樞等3項、接頭總成等9項、右邊門總成等12項_第2組、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等7採購案之賄款,應支付9萬5,000元,實支付8萬元,積欠1萬5,000元)
(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
1.林振興明知向吳立民收取之圍標金支票(23萬1,000元)並非順興達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菖鎧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23萬1,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吳立民,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2.許育誠、許欣惠均明知向吳立民收取之圍標金支票(23萬1,000元)並非義坤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菖鎰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零件(接頭)一批、金額為23萬1,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吳立民,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十四、汽基廠「調節器等9項」(案號:GR06039P037)、「起動馬達驅動齒等17項」(案號:GR06046P038)、「後蓋電子包等6項」(案號:GR06020P035)、「防護控制箱繼電器等17項」(案號:GR06048P039)、「機油濾清器心子等3項」(案號:GR06055P040)等5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6年1月6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後蓋電子包等6項、調節器等9項等2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543萬1,218元、506萬8,014元,開標時間為106年1月18日;於106年1月9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起動馬達驅動齒等17項、防護控制箱繼電器等17項、機油濾清器心子等3項等3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130萬7,394元、135萬5,715元、157萬5,398元,開標時間為106年1月19日,均由採購官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1月16日16時許,在肯德基蘆洲三民路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分由許育誠、許育誠、林振興、吳立民、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如下協議:1.後蓋電子包等6項、調節器等9項採購案(2案)均由許育誠所代表廠商(義坤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2.起動馬達驅動齒等17項採購案由軍峰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許育誠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3.防護控制箱繼電器等17項採購案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許育誠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4.機油濾清器心子等3項採購案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許育誠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5.開標當日均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6.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黃順暉則違背職務而包庇圍標犯行,就上開5採購案分別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7.78%、97.77%、93.00%、95.07%、97.85%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調節器等9項、後蓋電子包等6項等2採購案於106年1月18號開標結果,由義坤公司分別以465萬8,800元、433萬800元得標,許育誠依圍標協議計算2案應支付之圍標金為191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38萬2,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8萬9,000元(以2案總決標金額898萬9,600元之1%計算)、莊健智10萬2,000元、劉仲仁9萬5,500元、林振興9萬5,500元。許育誠再以如附表二編號28、29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以其父 許明義 簽發支票、現金),自行留存38萬2,000元,支付47萬7,5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47萬7,5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38萬2,000元予吳立民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8萬9,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10萬2,0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起動馬達驅動齒等17項採購案於106年1月19號開標結果,由軍峰公司以144萬9,000元得標,林振興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52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0萬4,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經林振興自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3萬6,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為1萬4,000元+農曆年紅包2萬2,000元)、莊健智3萬7,000元、劉仲仁2萬6,000元、林振興5,000元。林振興再以如附表二編號30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軍峰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10萬9,000元,支付13萬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0萬4,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10萬4,000元予許育誠收受,支付2萬4,000元之圍事報酬予莊健智收受。
3.防護控制箱繼電器等17項採購案於106年1月19號開標結果,由菖鎧公司以128萬7,0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37萬5,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7萬5,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3,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2萬4,500元、劉仲仁1萬8,750元、林振興1萬8,75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現金),自行留存7萬5,000元,支付9萬3,75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9萬3,75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7萬5,0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1萬3,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2萬4,5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4.機油濾清器心子等3項採購案於106年1月19號開標結果,由金榮祥公司以151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41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8萬2,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5,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2萬6,000元、劉仲仁2萬500元、林振興2萬500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32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10萬2,500元,支付10萬2,5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8萬2,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8萬2,0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1萬5,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2萬6,0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5.林振興再於106年1月21日傍晚與黃順暉相約在新北市板橋區莊敬公園旁見面,交付上開5採購案5筆計15萬3,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同106年1月12日積欠之1萬5,000元,共支付16萬8,000元。
(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
1.林振興明知向許育誠收取之圍標金支票(47萬8,000元)並非順興達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義坤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47萬8,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許育誠,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2.吳立民明知向許育誠收取之圍標金支票(30萬7,000元)並非菖鎰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義坤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材料一批、金額為30萬7,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許育誠,又明知向林振興收取之圍標金支票(2萬9,000元)並非菖鎰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軍峰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2萬9,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林振興,亦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7,000元)並非菖鎰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金榮祥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7,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另均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十五、汽基廠「中心軸承等5項」(案號:GR06044P041)、「燈體總成等14項」(案號:GR06047P042)等2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6年2月7日公告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中心軸承等5項、燈體總成等14項等2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26萬7,311元、71萬9,285元,開標時間為106年2月14日,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另就燈體總成等14項採購案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2月13日10時許,在肯德基蘆洲三民路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分由林振興、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如下協議:1.中心軸承等5項採購案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之協議;
2.燈體總成等14項採購案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開標當日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場商投標,以及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黃順暉則違背職務而包庇圍標犯行,就燈體總成等14項採購案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8.85%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中心軸承等5項採購案於106年2月14日開標結果,由軍峰公司以25萬227元之金額得標,林振興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5萬6,000元,並分為4份廠商圍標金,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金額分別為1萬5,000元、1萬2,000元、1萬4,000元、1萬5,000元,林振興再以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軍峰公司支票),自行留存1萬2,000元,支付1萬5,0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萬4,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1萬5,000元予許育誠收受。
2.燈體總成等14項採購案於106年2月14日開標結果,由金榮祥公司以71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23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4萬6,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7,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1萬6,000元、劉仲仁1萬1,500元、林振興1萬1,500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5萬7,500元,支付5萬7,500元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4萬6,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4萬6,0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7,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1萬6,0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3.林振興再於106年3月22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該筆計7,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同左邊門總成等14項、右防濺板等11項等2採購案之賄款,共支付3萬元)
(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
1.吳立民明知向林振興收取之圍標金支票(1萬4,000元)並非菖鎰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軍峰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1萬4,001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林振興,又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4萬6,000元)並非菖鎰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金榮祥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4萬6,001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另均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2.林振興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3萬1,000元)並非順興達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金榮祥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3萬1,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3.許育誠、許欣惠均明知向林振興收取之圍標金支票(1萬5,000元)並非義坤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軍峰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零件一批、金額為1萬5,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林振興,又均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4萬6,000元)並非義坤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金榮祥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零件一批、金額為4萬6,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另均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十六、汽基廠「左邊門總成等14項」(案號:GR06045P028)、「右防濺板等11項」(案號:GR06050P033)等2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6年3月1日公告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左邊門總成等14項、右防濺板等11項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96萬3,946元、49萬9,718元,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3月6日17時許,在肯德基蘆洲三民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分由劉仲仁、林振興出價最高,達成如下協議:1.左邊門總成等14項採購案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
2.右防濺板等11項採購案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3.開標當日均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4.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黃順暉則違背職務而包庇圍標犯行,就上開2採購案分別配合以95萬元、47萬元之金額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左邊門總成等14項採購案於106年3月8日開標結果,由金榮祥公司以94萬4,000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31萬5,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6萬3,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2萬1,500元、劉仲仁1萬4,500元、林振興1萬7,000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7萬7,500元,支付8萬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6萬3,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6萬3,0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1萬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2萬1,5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右防濺板等11項採購案於106年3月8日開標結果,由軍峰公司以46萬8,880元得標,林振興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13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2萬6,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經林振興自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3,000元、劉仲仁6,500元、林振興6,500元。林振興再以如附表二編號36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軍峰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3萬2,500元,支付3萬2,5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2萬6,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2萬6,000元予許育誠收受。
3.林振興再於106年3月22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上開2採購案2筆計2萬3,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同燈體總成等14項採購案之賄款,共支付3萬元)
(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
1.吳立民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6萬3,000元)並非菖鎰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金榮祥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6萬3,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又明知向林振興收取之圍標金支票(2萬6,000元)並非菖鎰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軍峰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2萬6,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林振興,另均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2.許育誠、許欣惠均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6萬3,000元)並非義坤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金榮祥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零件一批、金額為6萬3,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3.林振興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4萬7,500元)並非順興達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金榮祥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4萬7,5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十七、汽基廠「雨刷機馬達等13項」採購案(案號:GR06049P032)
(一)汽基廠於106年3月1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雨刷機馬達等13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269萬9,141元,開標時間為106年3月15日,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3月13日17許,在肯德基蘆洲三民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許育誠所代表廠商(義坤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開標當日由莊健智前往標現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以及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等協議。黃順暉則違背職務而包庇圍標犯行,就上開採購案配合以266萬元之金額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上開採購案於106年3月15日開標結果,由金榮祥公司以262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87萬8,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7萬5,6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萬5,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6萬2,800元、劉仲仁4萬3,900元、林振興4萬3,900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37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開立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21萬9,500元,支付21萬9,5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17萬5,6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17萬5,6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2萬5,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6萬2,8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林振興再於106年3月底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該筆計2萬5,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
(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
1.吳立民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17萬5,600)並非菖鎰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金榮祥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17萬5,600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2.許育誠、許欣惠均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17萬5,600)並非義坤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金榮祥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零件一批、金額為17萬5,600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3.林振興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21萬9,500元)並非順興達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金榮祥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21萬9,5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十八、汽基廠「油底殼等6項」(案號:GR06052P043)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6年4月5日公告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油底殼等6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62萬2,269元,開標時間為106年4月13日。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4月8日晚間,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住家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開標當日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之協議。黃順暉竟於106年4月12日16時3分電話告知林振興「郵局今天沒有了」,以告知林振興無外來廠商以通信方式投標,而以此方式洩露上開應秘密之消息予林振興知悉,嗣林振興再轉知予圍標集團預設得標廠商之代表人劉仲仁知悉。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由金榮祥公司以61萬4,000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21萬2,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5萬3,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自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莊健智2萬6,500元、劉仲仁1萬3,300元、林振興1萬3,200元。
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38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開立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6萬3,300元,支付6萬3,2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5萬3,000元予吳立民收受,並將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2萬6,5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莊健智。
(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
1.吳立民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5萬3,000元)並非菖鎰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金榮祥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5萬3,000元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2.林振興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6萬6,200元)並非順興達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金榮祥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6萬6,2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十九、汽基廠「M936水箱焊補維修等4項」(案號:GR06096P059)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6年4月13日公告以第一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M936水箱焊補維修等4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135萬7,380元,開標時間為106年4月25日。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4月23日晚間,在肯德基蘆洲三民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得標,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高俊雄所代表廠商(五心級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開標當日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之協議。106年4月25日10時截標前,劉仲仁發現所準備之金榮祥公司投標文件未附承製證明,不符投標廠商資格,故未投標,致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因投標廠商家數不足流標,嗣汽基廠於106年4月27日公告以第二次公開招標方式續辦上開採購案,開標時間為106年5月4日,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莊健智則維持圍標會議達成之協議,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永裕進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高俊雄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上開採購案於106年5月4日開標結果,由永裕進公司以133萬3,000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38萬8,8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6份(5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6萬4,8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自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莊健智3萬2,400元、劉仲仁1萬6,200元、林振興1萬6,200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39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開立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8萬1,000元,支付8萬1,0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6萬4,8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6萬4,800元予許育誠收受,支付6萬4,800元予高俊雄收受,並將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3萬2,4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莊健智。
(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
1.許欣惠、許育誠均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6萬4,800元)並非義坤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金榮祥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零件一批、金額為6萬4,8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2.高俊雄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6萬4,800元)並非五心級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金榮祥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零件一批、金額為6萬4,8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二十、汽基廠「濾清器芯子等8項」(案號:GR06070P061)、「非金屬套圈等18項」(案號:GR06076P066)、「左防濺板等37項」(案號:GR06077P071)、「翼子板等30項」(案號:GR06075P065)等、「六角自鎖螺帽等23項」(案號:GR06074P063)、「無油帆布等44項」(案號:GR06091P069)等6採購案
(一)「濾清器芯子等8項」、「六角自鎖螺帽等23項」採購案
1.汽基廠於106年5月2日公告以第二次公開取得方式辦理濾清器芯子等8項、六角自鎖螺帽等26項等2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95萬4,943元,26萬6,062元,開標時間為106年5月9日,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4月25日晚間、106年5月8日晚間,先後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住家、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茶騷有味』泡沫紅茶店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分由劉仲仁、林振興出價最高,達成如下協議:1.濾清器芯子等8項採購案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開標當日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及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2.六角自鎖螺帽等26項採購案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黃順暉則違背職務而包庇圍標犯行,就濾清器芯子等8項採購案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8.44%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2.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濾清器芯子等8項採購案於106年5月9日開標結果,由金榮祥公司以94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39萬5,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7萬9,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9,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3萬元、劉仲仁2萬元、林振興2萬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0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9萬9,000元,支付9萬9,0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7萬9,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7萬9,000元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9,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3萬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六角自鎖螺帽等26項採購案經林振興考量檢驗費用過高,承作不敷成本因而未投標,該案於106年5月9日開標結果,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汽基廠修訂採購內容後,於106年5月18日重新公告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六角自鎖螺帽等23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24萬4,312元,開標時間為106年5月25日,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則維持圍標會議達成之協議,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106年5月25日開標結果,由軍峰公司以23萬7,690元得標,林振興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3萬9,700元,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1所示支付方式(抵銷、開立軍峰公司支票),支付1萬元予許育誠收受,支付13,2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1萬6,500元予劉仲仁收受。
(二)「無油帆布等44項」採購案汽基廠於106年6月1日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無油帆布等44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159萬1,890元,開標時間為106年6月8日10時,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6月8日上午8時許,在汽基廠旁之全家便利商店召開圍標會議,依林振興出價最高,達成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得標,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之協議。上開採購案經汽基廠於106年6月16日以91萬9,000元決標予軍峰公司,林振興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2萬3,600元,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2所示支付方式(抵銷、開立軍峰公司支票),支付1萬3,1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萬500元予吳立民收受。
(三)「非金屬套圈等18項」、「左防濺板等37項」、「翼子板等30項」等採購案
1.汽基廠於106年6月3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左防濺板等37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129萬3,753元,開標時間為106年6月14日;於106年6月7日公告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翼子板等30項」採購案,預算金額24萬6,871元,開標時間為106年6月14日;於106年6月8日公告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非金屬套圈等18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19萬5,211元,開標時間為106年6月15日,均由黃順暉承辦。
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許欣惠(代表許育誠參與圍標會議競價)、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6月13日13時許,在肯德基蘆洲三民路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分由吳立民、吳立民、林振興出價最高,達成如下之協議:1.左防濺板等37項採購案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許育誠所代表廠商(義坤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2.翼子板等30項採購案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3.非金屬套圈等18項採購案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4.開標當日均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4.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
2.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標,竟基於關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包庇圍標犯行,就上開3採購案分別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6.47%、94.58%、92.21%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1)「非金屬套圈等18項」採購案於106年6月15日開標結果,由軍峰公司以18萬元得標,林振興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5萬5,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萬1,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000元、莊健智3,500元、劉仲仁2,700元、林振興2,800元。林振興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3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軍峰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1萬3,800元,支付1萬3,7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萬1,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1萬1,000元予許育誠收受,支付3,500元圍事報酬予莊健智收受。
(2)「左防濺板等37項」採購案於106年6月14日開標結果,由菖鎧公司以121萬6,0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42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8萬4,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2,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3萬元、劉仲仁2萬1,000元、林振興2萬1,00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4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菖鎰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8萬4,000元,支付10萬5,0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0萬5,0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8萬4,0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1萬2,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3萬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3)「翼子板等30項」採購案於106年6月14日開標結果,由菖鎧公司以23萬3,0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5萬5,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萬1,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3,500元、劉仲仁2,750元、林振興2,75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菖鎰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萬1萬1,000元,支付1萬3,75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萬3,75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1萬1,0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2,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3,5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4)林振興再於106年6月18日傍晚,與黃順暉相約新北市板橋區莊敬公園旁見面,支付濾清器芯子等8項、非金屬套圈等18項、左防濺板等37項、翼子板等30項等4採購案4筆計2萬5,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
(四)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
1.許欣惠、許育誠均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7萬9,000元)並非義坤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金榮祥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零件一批、金額為7萬9,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又均明知向林振興收取之圍標金支票(1萬元)並非義坤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軍峰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零件一批、金額為1萬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林振興;又均明知向林振興收取之圍標金支票(1萬1,000元)並非義坤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軍峰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零件一批、金額為1萬1,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林振興;又均明知向吳立民收取之圍標金支票(9萬5,000元)並非義坤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菖鎧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零件一批、金額為9萬5,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吳立民,另均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2.林振興明知向吳立民收取之圍標金支票(6萬300元)並非順興達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菖鎧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6萬3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吳立民,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二十一、汽基廠「引擎托架等23項」(案號:GR06079P076)、「加熱器外殼等34項」(案號:GR06084P079)、「線圈總成等22項」(案號:GR06081P077)、「減震架等25項」(案號:GR06083P078)、「前掛環等24項」(案號:GR06078P080)、「控制鋼纜等25項」(案號:GR06082P081)等6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6年6月15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引擎托架等23項、加熱器外殼等34項、線圈總成等22項、減震架等25項、前掛環等24項、控制鋼纜等25項等6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63萬2,422元、24萬9,493元、40萬2,717元、32萬4,388元、22萬3,964元、26萬2,240元,開標時間為106年6月21日、同年月22日,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6月21日8時許,在劉仲仁停放於汽基廠旁之車輛上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分由劉仲仁、劉仲仁、吳立民、吳立民、吳立民、吳立民出價最高,達成如下之協議:1.引擎托架等23項採購案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得標,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許育誠所代表廠商(義坤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林振興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2.加熱器外殼等34項採購案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得標,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3.線圈總成等22項、減震架等25項採購案均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得標,許育誠所代表廠商(義坤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所代表廠商、林振興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4.前掛環等24項、控制鋼纜等25項採購案均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5.開標當日均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6.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由圍標金支應。黃順暉則違背職務而包庇圍標犯行,就上開6採購案分別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8.89%、97.32%、99.36%、99.37%、96.00%、95.79%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引擎托架等23項」採購案於106年6月21日開標結果,由金榮祥公司以58萬8,000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20萬9,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4萬1,8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6,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1萬4,900元、劉仲仁1萬450元、林振興1萬450元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6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5萬2,250元,支付5萬2,25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4萬1,8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4萬1,8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6,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1萬4,9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加熱器外殼等34項」採購案於106年6月22日開標結果,由金榮祥公司以23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6萬1,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萬2,2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4,100元、劉仲仁3,050元、林振興3,050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7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1萬5,250元,支付1萬5,25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1萬2,2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1萬2,2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2,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4,1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3.「線圈總成等22項」採購案於106年6月21日開標結果,由菖鎧公司以38萬5,0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10萬1,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2萬2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4,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6,100元、劉仲仁5,050元、林振興5,05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8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菖鎰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2萬200元,支付2萬5,25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2萬5,25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2萬2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4,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6,1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4.「減震架等25項」採購案於106年6月21日開標結果,由菖鎧公司以30萬9,0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8萬3,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萬6,6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3,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5,300元、劉仲仁4,150元、林振興4,15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菖鎰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1萬6,600元,支付2萬75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2萬75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1萬6,6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3,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5,3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5.「前掛環等24項」採購案於106年6月22日開標結果,由菖鎧公司以21萬5,0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4萬6,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9,2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2,600元、劉仲仁2,300元、林振興2,30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50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菖鎰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9,200元,支付1萬1,5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萬1,5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9,200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2,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2,6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6.「控制鋼纜等25項」採購案於106年6月22日開標結果,由菖鎧公司以25萬1,2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6萬6,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萬3,2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3,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3,600元、劉仲仁3,300元、林振興3,30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51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菖鎰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1萬3,200元,支付1萬6,5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萬6,5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1萬3,2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3,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3,6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7.林振興再於106年7月初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上開6採購案6筆計2萬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
(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
1.許欣惠、許育誠均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5萬4,000元)並非義坤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金榮祥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零件一批、金額為5萬4,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又均明知向吳立民收取之圍標金支票(5萬9,000元)並非義坤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菖鎧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零件一批、金額為5萬9,2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吳立民,另均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2.林振興明知向劉仲仁收取之圍標金支票(6萬7,500元)並非軍峰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金榮祥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6萬7,5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劉仲仁;又明知向吳立民收取之圍標金支票(5萬9,000元)並非順興達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菖鎧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5萬9,2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吳立民,另均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肆、驗收階段相關犯罪事實
一、汽基廠「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採購案
(一)劉仲仁於105年3月10日以蓮聖公司名義得標汽基廠「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採購案(案號:GR05068P010),雙方簽訂訂購軍品契約,契約總價338萬元,就採購品項、數量、價金之約定分別為: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項次1,採購數量254個、交貨數量259個、單價6,467元、總價164萬2,618元)、凸輪軸位置感知器(項次2,採購數量804個、交貨數量809個、單價946元、總價76萬584元)、乾燥劑總成(項次3,採購數量64包、交貨數量69包、單價7,278.5元、總價46萬5,824元)、標準噪音防治總成(項次4,採購數量81個、交貨數量89個、單價5,656元、總價45萬8,136元)、引擎機油壓力感知器(項次5,採購數量29個、交貨數量34個、單價1,822元、總價5萬2,838元)等;另就大陸地區產品相關規定為:甲方(即汽基廠)辦理採購之標的,除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提供依條約、協定或法令得輸入貨進入我國台灣地區(下稱台灣)之中國大陸地區(下稱大陸地區)材物或勞務者外,其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上開採購案招標公告明定「本案禁用大陸地區品,並禁止僱用大陸地區人士及非法外勞。」,交貨期限為105年6月15日。
1.第1次交貨、驗收
(1)105年6月間,因大陸地區供貨商未能如期交貨予蔡逢禧,致使蓮聖公司陷於給付遲延;劉仲仁、劉易昀、蔡逢禧明知採購品項凸輪軸位置感知器交貨數量不足242個、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交貨數量不足6個,竟為減省逾期違約金之處罰,以庫存瑕疵品充數,並在瑕疵品之包裝內盒、外箱貼上雙條碼作為識別,於105年6月20日完成交貨、報驗,經汽基廠定於105年6月27日辦理會同驗收,劉易昀再利用報驗後、會同驗收前期間(即105年6月20日至27日間),利用交貨其他案件機會伺機進入儲備庫接撥分庫抽換。
(2)汽基廠於105年6月27日辦理上開採購案之會同驗收,經清點數量、抽驗實施目視檢查無誤,判定目視驗收合格,續就各項次抽樣封送翻修工場各所進行安裝試用,除乾燥劑總成(項次3)安裝測試結果合格之外,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項次1)因轉速過高導致影響使用功能,凸輪軸位置感知器(項次2)因怠速不穩熄火、出現故障碼導致影響使用功能,標準噪音防治總成(項次4)因角度不符導致無法安裝,引擎機油壓力感知器(項次5)因壓力不穩、出現故障碼導致影響使用功能,測試結果均未達標準,汽基廠於105年7月25日以陸汽綜管字第1050002097號函通知蓮聖公司第1次驗收不合格,須於期限內就不合格項次退貨換貨、重新交貨。
2.第2次交貨、驗收(第1次複驗)蓮聖公司於105年8月19日就上開4品項(即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凸輪軸位置感知器、標準噪音防治總成及引擎機油壓力感知器)重新交貨,完成報驗,經汽基廠定於105年8月31日辦理會同驗收,經清點數量、抽驗實施目視檢查無誤,判定目視驗收合格,續抽樣各5EA,封送翻修工場各所進行安裝試用,其中:
(1)標準噪音防治總成(項次4)由鈑金所士官林翌禎、李培祺於105年9月8日至9月14日間進行安裝試用,蓮聖公司申請會同測試,105年9月12日安裝測試結果,因孔位不符導致無法安裝,林翌禎、李培祺遂通知劉仲仁、 劉易昀翌 (13)日會同測試,惟仍有孔位不完全相符之情,林翌禎因認在場之檢驗士及士官長均認此等情形應屬合格,而欲於安裝試用報告上勾選合格,詎林翌禎竟貪圖方便,偽簽李培祺之姓名於安裝試用報告,以示安裝試用報告上之安裝測試結果係李培祺所出具,並陳核不知情之士官長張鴻武(代所長)簽名後,送交工品室終判。
(2)汽基廠工品室於105年9月27日依據上開發動機所、鈑金所提交之採購軍品安裝試用報告,出具「GR05068P010PE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安裝試用結果報告」,最終判定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項次1)、凸輪軸位置感知器(項次2)、標準噪音防治總成(項次4)為合格,引擎機油壓力感知器(項次5)為不合格。汽基廠再據以於105年10月3日以陸汽綜管字第1050002837號函通知蓮聖公司第2次驗收(第1次複驗)不合格,須就不合格項次(即引擎機油壓力感知器)於期限內完成退貨、換貨或重交。
3.第3次驗收(第2次複驗)、驗結付款上開採購案件經第3次驗收(第2次複驗)於105年11月3日綜判驗收合格(其中引擎機油壓力感知器經3次驗收不合格而單項解約,其餘品項均驗收合格),劉仲仁為求儘速請得上開採購案之款項,竟推由劉易昀於105年11月11日上午前往汽基廠,交付現金賄賂8,000元予黃順暉收受,以委請黃順暉儘速撥款,黃順暉則收受之。
(二)劉仲仁、蔡逢禧均明知上開採購案不得以大陸地區產品交貨,為獲取高額利潤,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佯稱可提供符合上開規格之軍品料件,並由蔡逢禧以瑞安企業社名義,於105年5月、6月間自大陸地區進口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凸輪軸感知器、乾燥劑總成、引擎機油壓力感知器等產品交付劉仲仁,再由劉仲仁作為上開採購案之交貨品項,嗣劉仲仁於105年6月20日辦理第1次交貨報驗、105年8月19日辦理第2次交貨報驗、105年10月4日辦理第3次交貨報驗時,明知上開交貨品項原產地為大陸地區,竟仍以蓮聖公司名義出具「品質保證書」,不實說明「本公司承製本案軍品等5項,該案所有品項均為2015年7月1日後出廠之新品,製造廠地為台灣地區」,致汽基廠承辦人員陷於錯誤,除引擎機油壓力感知器因安裝試用不合格單項解約外,其餘品項均通過驗收,採購款項317萬5,062元(契約價款332萬7,162元扣除逾期違約金罰款15萬2,100元)於105年11月17日匯入蓮聖公司開立在永豐銀行社子分行第000-000-000000-0帳戶內。劉仲仁、蔡逢禧共同向汽基廠詐取採購款項得手286萬9,026元(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價款164萬2,618元、凸輪軸感知器價款76萬584元、乾燥劑總成價款46萬5,824元),劉仲仁再將其中170萬元支付予蔡逢禧。
二、汽基廠「M998後半軸總成等9項」(GR05057P017)採購案(即起訴書乙四部分)
(一)劉仲仁於105年3月8日以所代表之蓮聖公司得標汽基廠M998後半軸總成等9項採購案,雙方簽訂採購合約(訂購軍品契約):(一)總計價款297萬元,就採購品項、數量、價金之約定分別為:項次1.M998後半軸總成、數量287個、單價3,595元、總價103萬1,765元;項次2.M998前右半軸總成、數量250個、單價3,595元、總價89萬8,750元;項次3.M998前左半軸總成、數量136個、單價3,595元、總價48萬8,920元;項次4.傳動軸十字節、數量968包、單價242元、總價23萬4,256元;項次5.前傳軸十字節修包、數量1,010個、單價134元、總價13萬5,340元;項次6.中心軸承、數量160個、單價555元、總價8萬8,800元;項次7.自動驅動橋軸、數量32個、單價1,282元、總價4萬1,024元;項次8.前軸軛、數量60個、單價517元、總價3萬1,020元;項次9.半軸包件、數量25個、單價805元、總價2萬125元。(二)就大陸地區產品相關規定為:考量國家軍事裝備後勤維保之安全性,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二)劉仲仁、蔡逢禧均明知上開採購案不得以大陸地區產品交貨,為獲取高額利潤,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佯稱可提供符合上開規格之軍品料件,並由蔡逢禧以瑞安企業社名義,於105年3月間自大陸地區進口內球籠、外球籠、半軸等產品,簡易組裝後交付劉仲仁,再由劉仲仁作為上開採購案M998後半軸總成(品項1)、M998前右半軸總成(品項2)、M998前左半軸總成(品項3)及半軸包件(品項9)交貨使用;嗣劉仲仁於105年6月3日辦理交貨報驗時,明知上開交貨品項原產地為大陸地區,竟仍以蓮聖公司名義出具「品質保證書」,不實說明「本公司承製本案軍品等9項,該案所有品項均為2016年1月1日後出廠之新品,製造廠地為台灣地區」,致汽基廠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全案驗收通過,採購款項297萬元於105年8月3日匯入蓮聖公司開立在永豐銀行社子分行第000-000-000000-0帳戶內。劉仲仁、蔡逢禧共同向汽基廠詐取採購款項得手243萬9,560元(M998後半軸總成價款103萬1,765元、M998前右半軸總成價款89萬8,750元、M998前左半軸總成價款48萬8,920元、半軸包件價款2萬125元),劉仲仁再將其中103萬元支付予蔡逢禧。
三、陸軍後勤指揮部「乾燥器濾芯等5項」(GR05023P042)採購案
(一)劉仲仁於105年3月25日以所代表之蓮聖公司得標陸勤部乾燥器濾芯等5項採購案,雙方簽訂採購合約(訂購軍品契約):(一)總計價款322萬元,就採購品項、數量、價金之約定分別為:項次1.乾燥器濾芯、數量3,934個、單價386元、總價151萬9,658元;項次2.空氣濾(外)、數量1,754個、單價827元、總價145萬558元;項次3.油水分離器濾芯、數量2,324個、單價57元、總價13萬2,468元;項次4.濾清器元件組、數量1,092個、單價86元、總價9萬3,912元;項次5.濾杯-濾網、數量37個、單價92元、總價3,404元。(二)就大陸地區產品相關規定為: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任定標準)。
(二)劉仲仁、蔡逢禧均明知上開採購案不得以大陸地區產品交貨,為獲取高額利潤,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佯稱可提供符合上開規格之軍品料件,並由蔡逢禧以瑞安企業社名義,於105年5月、6月間自大陸地區進口空氣濾芯、乾燥劑芯子、油水分離器、液壓油元件等產品交付劉仲仁,再由劉仲仁作為上開採購案乾燥器濾芯(品項1)、空氣濾(外)(品項2)、油水分離器濾芯(品項3)及濾清器元件組(品項4)交貨使用;致使汽基廠、陸勤部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105年8月29日判定驗收合格,採購款項299萬4,600元(契約價款322萬元扣除逾期違約金罰款22萬5,400元)於105年9月23日匯入蓮聖公司開立在永豐銀行社子分行第000-000-000000-0帳戶內。劉仲仁、蔡逢禧共同向汽基廠詐取採購款項得手299萬4,600元(乾燥器濾芯價款151萬9,658元、空氣濾(外)價款145萬558元、油水分離器濾芯價款13萬2,468元、濾清器元件組價款9萬3,912元,總計為319萬6,596元,犯罪所得以全案請得款項299萬4,600元計),劉仲仁再將其中120萬元支付予蔡逢禧。
伍、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金榮祥公司、蓮聖公司、永裕進公司、林振興、軍峰公司、順興達公司、林彥辰、兆亞公司、吳立民、菖鎰公司、菖鎧公司、許育誠、互暢公司、義坤公司、許欣惠、高俊雄、五心級公司、陳慶輝、億大利公司、邱顯耀、英德聖公司、莊健智、蔡逢禧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人以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下列所引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告,就「對應事實」欄所示之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分別有如附表四、五「供述證據」欄所示證人之證述以及同案被告之供述明確,另有如附表四、五「非供述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佐(詳如各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對應之卷證出處)。因認被告金榮祥公司、蓮聖公司、永裕進公司、林振興、順興達公司、軍峰公司、林彥辰、兆亞公司、吳立民、菖鎰公司、菖鎧公司、許育誠、義坤公司、互暢公司、許欣惠、高俊雄、五心級公司、陳慶輝、億大利公司、邱顯耀、英德聖公司、莊健智、蔡逢禧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3人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之法律適用:
(一)罪名
1.核如附表六所示「被告」欄之被告等人就如附表六所示「事實」欄所為,分別係犯如附表六所示「所犯法條」欄之罪。
2.如附表六所示之「被告」欄之被告等人就各該如附表六所示「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與各該「共同正犯」欄所列之人,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二)罪數
1.接續犯如附表六編號4-7、11、12、14-16、20、22、23「被告」欄之各該被告等人,就同日圍標會議中所討論之數標案,均係基於同一協議圍標之犯意,於相同時地所為,數圍標行為間具有密切關連性,依照社會通念無法強行分開,應將之包括視為一行為之接續犯,各應僅論以一罪。
2.想像競合
(1)被告蔡逢禧就如附表六編號24、25、26所示「事實」欄之行為,係同時觸犯附表六編號24、25、26各該「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
(2)被告林振興就如附表六編號10、11、12、13所示「事實」欄中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以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之競爭等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論處。
3.分論併罰
(1)按圍標罪之構成要件為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賄罪,其構成要件則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者,二者構成要件行為顯不相同。本案如附表六編號2-
17、20、22、23所示被告等人之各次(以同日圍標會議為準訂為1次)圍標行為,依其協議時間,各次圍標會議時間,均與對同案被告黃順暉各次之交付賄賂行為之時間,以及附表六編號1-4、6、8、11-19、22、23「被告」欄之被告等人中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為之時間,均各別可分,無所謂之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況;且如附表六編號1-23所示被告等人之圍標犯行,如附表六編號1之行求賄賂犯行、如附表六編號2-17、20、22、23所示之被告等人所為之交付賄賂犯行,以及如附表六編號1-4、6、8、11-19、22、23所示被告等人所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所侵害之法益固屬均為國家法益,究其法規範目的分別為政府採購公正性之維護、保持公務員清廉及效能、加強財務會計資訊之可靠性,三者亦有明顯不同。是如附表六所示被告等人於「所犯法條」欄中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圍標罪、違背職務之交付賄賂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間,與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不符,難以從一重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斷,自應分論併罰。
(2)如附表三所示被告等人就「對應事實」欄所示犯行間,顯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行為互殊,應均予分論併罰。
(三)追加起訴如附表七所示被告等人於「追加事實」欄所犯不為投標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項之規定以言詞追加起訴(見卷頁欄),故如附表七所示被告等人尚因其等代表人、從業人員犯政府採購法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以罰金刑,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刑之加重與減輕事由
1.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八「被告」欄之被告等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就如附表八「事實參有關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欄之事實均自白犯行,自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依刑法第66條但書規定,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3分之2)。
2.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犯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亦同,同條例第1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輕微與否,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審酌貪污舞弊之手段、型態、戕害吏治之程度及對社會秩序、風氣之影響等一切情節予以認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578號判決意旨參照)。究其立法意旨,在於因情節較為輕微,避免處罰過於嚴苛,期能以較輕之刑罰相繩,即能達到感化而防再犯之目的,以免輕罪重罰之弊(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82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其中附表八「行求、交付賄賂金額-5萬元以下」欄對應事實部分,如附表八「被告」欄支被告等人共同交付予同案被告黃順暉之賄賂金額,均為5萬元以下(含5萬元),難認對社會秩序及公務員廉能之法益有重大戕害,與一心利用職務斂聚財物之貪污態樣,亦顯有別,應認其各該犯罪情節皆尚屬輕微,爰就上述各該犯行之被告,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並均依法遞減之。
(2)其中事實欄參、五至七、十四部分,證人林振興雖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之計算標準,各標案交付之賄賂均為5萬元以下等語,故同案被告黃順暉之辯護人認此部分均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輕其刑之適用云云(見院十一卷第274-275頁),因而產生被告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就如附表八「行求、交付賄賂金額-超過5萬元」欄對應事實,是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之爭議。然:
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
,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其立法目的,乃由於本條例之訂定,在於改造風氣,嚴懲重大之貪污。惟對於所得或所圖得之財物為5萬元以下之行為,因情節較為輕微,避免處罰過於嚴苛,期能以較輕之刑罰相繩,即能達到感化而防再犯之目的,以免輕罪重罰之弊。但如犯罪之所得已逾該條項所定之數額時,即無適用以減輕其刑之必要。而此條項所稱所得財物在5萬元以下,其數額之計算,自應依行為人自己實際所得之總額為準。又接續犯乃屬實質上之一罪,其各個行為舉動仍與犯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並非不罰,僅是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以一罪處理。是於計算接續犯之犯罪所得時,自應合併計算之,無所謂平均之問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同案被告黃順暉就事實欄參、四至七、十一、時二、十四至十六、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一中所收受之各筆賄賂,係分別基於違背職務行為之單一犯意,就如附表六編號4-7、1
1、12、14-16、20、22、23「被告」欄之各該被告等人,在如同日圍標會議中所討論之數標案,分別係基於同一協議圍標之犯意於相同時地所為,數行為間具有密切關連性,而分別成立接續犯,業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故就同案被告黃順暉就事實欄參、四至七、十一、時
二、十四至十六、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一中所示各次內含數筆標案所收受之賄賂金額均應予合併計算。
②參以事實欄參、五至七、十四部分,同案被告黃順暉所
收取之各筆標案賄賂總金額均已逾5萬元,而證人林振興於本院審理中雖證稱:事實欄參部分的賄款大部分都是由我處理,給黃順暉的錢大概是決標金額的1%,另外沒有超過50萬元的標案沒有錢,50萬到100萬給5000元,100萬到149萬給1萬元、150萬到199萬給15000元,220萬的賄款就是2萬,530萬的賄款就是5萬元,單獨標案的賄款沒有超過5萬元,我大概是好幾個案子、約略2週或1個月差不多一次性給黃順暉等語,然再經詳細詢問各別標案支付賄款細節,證人林振興則證稱:每個案子的金額我沒辦法記得很清楚,(事實欄肆、四、五部分合併賄款)13萬7000元我沒有辦法很確定金額,有些金額是辦案人員算出來的等語(見院卷第479-486頁),顯見證人林振興對於酬謝同案被告黃順暉協助圍標之各筆賄款確切數額已不復清楚記憶,上開證述內容亦未說明各標案之賄款計算以及交付經過,實難僅以證人林振興上開證述內容,遽認同案被告黃順暉就噴嘴38項標案所收取之賄款為5萬元以下而得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輕規定。 況稽之 被告林振興於調詢中陳稱:
圍標金分配好後,劉仲仁才正式跟我討論賄款支付比例,劉仲仁建議決標金額100萬元以下的標案給黃順暉5,000元賄款,決標金額100萬元以上的標案給黃順暉1萬元賄款,我覺得這個數字實在太少了,送出去也很難看,我就向劉仲仁提議以決標金額的1%支付賄款給黃順暉,劉仲仁表示多出的一份圍標金,我和劉仲仁各分得四分之一,由我交付決標金額1%的賄款給黃順暉後,餘款則是莊健智可分得的金額,我並未事先與黃順暉談妥將來支付的賄款金額是決標金額的1%,但後來交付賄款給黃順暉時,有跟黃順暉提到賄款是以決標金額1%來計算,(事實欄參、五)其中五個標案,六角頭帽螺釘等42項、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2案)沒有人有意願喊價承作,但黃順暉有說汽基廠長官有決標的壓力,我們為了幫黃順暉,這2案由我、劉仲仁、吳立民3人抽籤決定,抽籤結果六角頭帽螺釘等42項由我承作,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由吳立民承作,因為是抽籤的,所以六角頭帽螺釘等42項、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2案)不用支出圍標金,座椅座墊等40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噴嘴等38項採購案等3案以決標金額1%計算,總計支付黃順暉約7萬8,000元賄款,(事實欄參、六及七)M998剎車燈開關等29項是抽籤決定由我承作,所以沒有喊圍標金,也沒有交付黃順暉賄款;左邊門總成等39項(品項1)、左邊門總成等39項(品項2)都是抽籤決定承作廠商,這2件沒有支付黃順暉賄款,這9件標案中,其中6案決標總金額為1129萬1,000元,我們廠商集團由我代表交付決標金額1%、11萬5,000元的賄款給黃順暉,我於105年7月12日12時許代表廠商集團前往汽基廠,並在採購股辦公室外的男廁蹲式馬桶旁擺放6案的賄款11萬5,000元,因為以前曾經這樣交錢給黃順暉,所以我打電話告訴黃順暉「出來大便」,黃順暉就知道我要拿錢給他,(事實欄參、十四)若以決標金額1%計算,黃順暉在這5個標案共可分得13萬2,000元賄款,補上106年1月12日我少給黃順暉的2萬元賄款(如事實欄參、十三部分),共計15萬2,000元,當時快過農曆新年了,所以我湊足16萬8,000元後,106年1月21日17時30分左右,我開車到新北市板橋區莊敬公園旁,我搖下車窗後,將裝有16萬8,000元賄款的信封袋交給黃順暉,我交錢給黃順暉時,黃順暉都是直接順手接下,不會多做交談,但我會問黃順暉:「要不要一起去吃飯」,黃順暉通常是回答:「我要回部隊去了」,這16萬8,000元的賄款是用來感謝黃順暉在5案採購案中,對我們這些集團廠商的幫助與配合等語(見106偵22032卷一第175、444-449頁、卷二第15頁),則參以證人林振興於調詢中所陳述事實欄參、五至七、十四部分計算同案被告黃順暉之賄款以及交付賄款經過等內容較為完整而詳盡,且就其中尚能區分部分標案未給予賄款、或因年節將近而將賄款金額湊為吉利數字後交付與同案被告黃順暉等細節,顯見證人林振興於調詢中陳述關於計算及實際交付予同案被告黃順暉賄款部分應較為可採。是以,就事實欄參、五至七、十四部分、同案被告劉仲仁交付與同案被告黃順暉之賄賂均已逾5萬元,尚難依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減輕其刑。
(3)其中事實欄參、一部分,同案被告劉仲仁與同案被告林振興等人決意以6萬元代價對同案被告黃順暉行求賄賂,然經同案被告黃順暉婉拒,就此部分行求賄賂之財物已逾5萬元,尚難依同條例第12條第2項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三、量刑之審酌:
(一)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本案軍品零件之諸多招標案屬公共事務之發包程序,除涉及政府採購招標公平性外,亦關乎軍備料件之品質而影響國防安全關係重大,如附表八所示被告等人因一己私利,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對同案被告黃順暉交付賄賂,破壞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廉潔性,且與被告陳慶輝、邱顯耀、莊健智、許欣惠以及同案被告劉仲仁等人共組圍標集團,協議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之競爭,影響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性,已侵害國家、社會之法益甚鉅;此外被告林振興向被告林彥辰借用兆亞公司牌照以承辦政府採購案件,製造形式上符合法定投標廠商資格之假象,架空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投標制度,有害公共利益;又同案被告劉仲仁為節省成本、牟取不法利益,自大陸地區進口產品充作為臺灣自製之產品,則與被告蔡逢禧共同欺瞞汽基廠承辦採購人員,藉此詐得款項,所為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吳立民、林彥
辰、高俊雄、許育誠、許欣惠、陳慶輝、蔡逢禧無前科紀錄,被告莊健智於92年間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之前案紀錄,被告林振興於103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2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04年2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邱顯耀於101年間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2年12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102年間,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分別經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2號、苗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31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6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2月、2月確定,分別並於102年10月3日、103年10月21日、104年5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院卷八第89-138頁)。且如附表三所示「被告」欄之被告等人就「對應事實」欄部分犯後均坦承犯行,另兼衡其等於本案犯罪之參與程度、是否為圍標集團內之主導角色、分工狀況,以及各自犯行次數、各該標案金額、實際造成損害程度、行賄金額、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衡酌被告等人各自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院卷十第144頁、院卷九第430、660頁、院卷八第586、624、721頁),分別量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就得易科罰金之應執行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褫奪公權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第30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如附表八「被告」欄所示被告等人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而行求、交付賄賂罪,爰均依同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分別宣告如附表甲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三)緩刑查被告吳立民、林彥辰、許育誠、許欣惠、高俊雄、陳慶輝、蔡逢禧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莊健智前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執行完畢後,5年內亦未曾受任何罪刑之宣告等節,有上開被告8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且上開被告8人均因一時失慮致犯刑章,且犯後均已坦承不諱,經此次偵審程序進行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應已足收警惕之效,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吳立民、林彥辰、許育誠、許欣惠、高俊雄、陳慶輝、莊健智、蔡逢禧等人各別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各諭知如主文所示緩刑宣告;另為避免其心存僥倖,能深切記取教訓以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上開被告8人應於判決確定後,依檢察官之指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期符合本案緩刑目的。倘上開被告8人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前揭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四、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犯罪所得係指為犯罪或產生自犯罪之所得,故限於與犯罪行為有直接關聯性之財產利得,始足當之。又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參諸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增訂該規定之立法理由,係考量犯罪所得之範圍及價額不具有特定性,且犯罪利得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需自由證明為已足,為表明合理之證明負擔,並符合實務需求,乃賦予法官於個案以估算方式認定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之權限。經查:
1.事實欄參部分
(1)得標者:①如附表九所示「被告公司」欄之被告公司因本案犯行而
標得如附表九所示「標案」欄之各該標案,自各標案中所獲取之利益,當屬本案犯罪所得無疑。又衡以本案犯行之不法性在於取得訂立採購契約機會之方式,要非採購契約之履行本身,而契約價金本為招標機關為執行標案所應支出成本,並為如附表九所示「被告公司」欄之被告公司實際履行契約之對價,難認與犯罪行為具直接關聯性,是以關於本案犯罪直接利得之認定,應限於如附表九所示「被告公司」欄之被告公司分別因取得訂立採購契約機會可賺取之利潤,至於因合法履行採購契約而支出之營業成本及費用,本非以不法方式取得締約機會之直接利得,自始不在犯罪所得範圍內,此與沒收犯罪所得之總額原則(不扣除取得犯罪所得之成本)尚無牴觸。準此,本案犯罪所得既無法單純以上開契約價金逕予認定,且計算上尚須綜合如附表九所示「被告公司」欄之被告公司當時營運情形及市場狀況等相關因素予以評估,應屬犯罪所得認定顯有困難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估算認定。
②審酌如附表九所示「被告公司」欄之被告公司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純益率,應可適度彰顯如附表九所示「被告公司」欄之被告公司各該年度所獲利潤之標準,足以作為估算因履行上開契約所獲利得之依據。而如附表九所示「被告公司」欄之被告公司於各標案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結算之純益率為如附表九「純益率」欄所示,有附表九所示「卷證出處」欄之證據可佐,爰依此估算認定本案犯罪所得金額如附表九「犯罪所得」欄所示。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就上開未扣案之如附表九所示「被告公司」欄之被告公司犯罪所得均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③又如附表九編號7G案之德麟公司係由被告吳立民所借牌
,並獲給付1,269,000元,附表九編號8之尚蔚公司係由被告林振興所借牌然因解約而未獲給付價金、附表九編號11之兆亞公司係由被告林振興所借牌並分別獲給付52,265元、1,282,588元,此部分德麟公司、尚蔚公司、兆亞公司並未直接獲取利益,附表九編號7G案(105年度)、編號11(106年度)等因取得訂立採購契約機會可賺取之利潤係由借牌之被告吳立民、林振興所獲,參以被告吳立民擔任負責人之菖鎰以及實際負責人之菖鎧公司於105年度之純益率均為6%,被告林振興擔任實際負責人之順興達、軍峰公司於105年度之純益率均為6%,此有附表九所示卷證出處欄證據可佐,故附表九編號7G案、編號11部分,依此估算認定本案犯罪所得金額如附表九編號7G案、編號11部分「犯罪所得」欄所示。又德麟公司、兆亞公司僅係被告被告吳立民、林振興之借牌投標公司,故上開犯罪所得應認係由被告吳立民、林振興所有,故就此部分未扣案之如附表九編號7G案所示被告吳立民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之如附表九編號11所示被告林振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如附表九所示「陪標或不為投標」欄之被告因本案犯行所獲得之圍標金,以及附表九所示「其他」欄之被告莊健智所獲得之兄弟錢,自屬其等各次犯行所獲取之利益,為本案犯罪所得且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事實欄肆部分被告蔡逢禧與同案被告劉仲仁共同以詐欺方式通過汽基廠驗收,同案被告劉仲仁因而先行取得如附表十所示「汽基廠撥付之採購款」欄之款項,嗣後再分配部分款項予被告被告蔡逢禧(詳如附表十所示「被告蔡逢禧犯罪所得」欄),業據同案被告劉仲仁、被告蔡逢禧供承在卷,故就附表十部分「被告蔡逢禧犯罪所得」欄所示為被告蔡逢禧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扣案之被告林振興查扣之筆記型電腦、手機(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為被告林振興所有,供其紀錄如附表三編號4「對應事實」欄所示犯行相關帳款分配以及聯絡被告吳立民、許育誠、同案被告劉仲仁等人所用之物(107偵32092卷四第407-446、447-449頁),又扣案被告莊健智之筆記本,為被告莊健智所有,供其為附表三編號22「對應事實」欄所示犯行所用之物(107偵32092卷四第533-54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其他扣案物品,詳如扣押物品清單(見院卷一第13-78頁),因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劉文瀚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張啟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茵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柔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附錄所犯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主文)編號事實被告主文沒收1.參、一金榮祥公司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蓮聖公司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永裕進公司永裕進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無林振興 林振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均沒收。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順興達公司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吳立民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菖鎰公司菖鎰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2.參、二蓮聖公司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 陸佰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振興林振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順興達公司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吳立民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菖鎰公司菖鎰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3.參、三蓮聖公司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壹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振興林振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順興達公司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高俊雄高俊雄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五心級公司五心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4.參、四蓮聖公司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零肆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振興林振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順興達公司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無吳立民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菖鎰公司菖鎰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無莊健智莊健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參、五蓮聖公司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無金榮祥公司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無永裕進公司永裕進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無林振興林振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順興達公司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立民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菖鎰公司菖鎰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捌佰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莊健智莊健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參、六蓮聖公司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金榮祥公司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永裕進公司永裕進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林振興林振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順興達公司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軍峰公司軍峰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吳立民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柒萬玖仟肆佰零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菖鎰公司菖鎰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參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許育誠許育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義坤公司義坤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互暢公司互暢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高俊雄高俊雄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五心級公司五心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陳慶輝陳慶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億大利公司億大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邱顯耀邱顯耀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英德聖公司英德聖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莊健智莊健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許欣惠許欣惠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7.參、七蓮聖公司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陸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振興林振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順興達公司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無吳立民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菖鎰公司菖鎰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參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菖鎧公司菖鎧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無莊健智莊健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陸萬伍仟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參、八蓮聖公司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金榮祥公司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永裕進公司永裕進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林振興林振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均沒收。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權壹年。吳立民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菖鎰公司菖鎰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菖鎧公司菖鎧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9.參、九蓮聖公司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振興林振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權壹年。順興達公司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吳立民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權壹年。無菖鎰公司菖鎰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莊健智莊健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參、十蓮聖公司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金榮祥公司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永裕進公司永裕進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林振興林振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權壹年。吳立民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權壹年。無菖鎧公司菖鎧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莊健智莊健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彥辰林彥辰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兆亞公司兆亞國際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無11.參、十一金榮祥公司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林振興林振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零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吳立民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菖鎧公司菖鎧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許育誠許育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義坤公司義坤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莊健智莊健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彥辰林彥辰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兆亞公司兆亞國際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無許欣惠許欣惠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12.參、十二金榮祥公司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林振興林振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吳立民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菖鎧公司菖鎧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許育誠許育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互暢公司互暢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零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義坤公司義坤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莊健智莊健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彥辰林彥辰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兆亞公司兆亞國際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無許欣惠許欣惠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13.參、十三蓮聖公司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金榮祥公司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永裕進公司永裕進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林振興林振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吳立民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無菖鎧公司菖鎧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許育誠許育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義坤公司義坤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莊健智莊健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彥辰林彥辰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兆亞公司兆亞國際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無許欣惠許欣惠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14.參、十四金榮祥公司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無蓮聖公司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無永裕進公司永裕進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無林振興林振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軍峰公司軍峰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立民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菖鎧公司菖鎧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許育誠許育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義坤公司義坤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互暢公司互暢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無莊健智莊健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參、十五金榮祥公司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參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蓮聖公司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永裕進公司永裕進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林振興林振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軍峰公司軍峰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貳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順興達公司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吳立民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菖鎰公司菖鎰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菖鎧公司菖鎧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許育誠許育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互暢公司互暢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義坤公司義坤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莊健智莊健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許欣惠許欣惠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16.參、十六金榮祥公司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蓮聖公司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永裕進公司永裕進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林振興林振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軍峰公司軍峰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柒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順興達公司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吳立民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菖鎰公司菖鎰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菖鎧公司菖鎧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許育誠許育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義坤公司義坤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互暢公司互暢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莊健智莊健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許欣惠許欣惠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17.參、十七金榮祥公司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林振興林振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軍峰公司軍峰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吳立民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菖鎧公司菖鎧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許育誠許育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義坤公司義坤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莊健智莊健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許欣惠許欣惠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18.參、十八金榮祥公司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振興林振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軍峰公司軍峰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順興達公司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吳立民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菖鎰公司菖鎰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菖鎧公司菖鎧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莊健智莊健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參、十九永裕進公司永裕進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貳佰壹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振興林振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軍峰公司軍峰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順興達公司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吳立民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菖鎧公司菖鎧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許育誠許育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義坤公司義坤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互暢公司互暢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高俊雄高俊雄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五心級公司五心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莊健智莊健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許欣惠許欣惠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20.參、二十(一)金榮祥公司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蓮聖公司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永裕進公司永裕進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林振興林振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軍峰公司軍峰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貳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順興達公司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吳立民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菖鎰公司菖鎰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菖鎧公司菖鎧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許育誠許育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義坤公司義坤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互暢公司互暢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莊健智莊健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參、二十(二)蓮聖公司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金榮祥公司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永裕進公司永裕進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林振興林振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均沒收。軍峰公司軍峰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吳立民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菖鎧公司菖鎧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無22.參、二十(三)蓮聖公司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金榮祥公司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永裕進公司永裕進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林振興林振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軍峰公司軍峰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肆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順興達公司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吳立民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菖鎧公司菖鎧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伍仟零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菖鎰公司菖鎰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許育誠許育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義坤公司義坤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互暢公司互暢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莊健智莊健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許欣惠許欣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23.參、二十一金榮祥公司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零伍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蓮聖公司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永裕進公司永裕進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林振興林振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軍峰公司軍峰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順興達公司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吳立民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菖鎧公司菖鎧企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許育誠許育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義坤公司義坤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互暢公司互暢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無莊健智莊健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許欣惠許欣惠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24肆、一蔡逢禧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5肆、二蔡逢禧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6肆、三蔡逢禧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乙(各被告之犯罪所得總和以及所使用之犯罪工具)編號被告沒收1.金榮祥公司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肆佰陸拾參元2.蓮聖公司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3.永裕進公司新臺幣捌仟貳佰壹拾柒元4.林振興①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壹台②新臺幣參佰柒拾壹萬柒仟柒佰玖拾元5.順興達公司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6.軍峰公司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7.林彥辰無8.兆亞公司無9.吳立民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10.菖鎰公司新臺幣玖拾捌萬肆仟陸佰貳拾元11菖鎧公司新臺幣參拾萬零伍佰貳拾壹元12.許育誠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柒仟陸佰元13義坤公司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零柒拾元14互暢公司新臺幣柒萬零柒佰元15許欣惠無16高俊雄新臺幣伍拾萬玖仟捌佰元17五心級公司無18陳慶輝無19億大利公司無20邱顯耀無21英德聖公司無22莊健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參仟參佰元23蔡逢禧①扣案之筆記本②新臺幣參佰玖拾參萬元附表一(事實欄參之相關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
附表二(事實欄參之劉仲仁圍標集團圍標金分配暨流向一覽表)
附表三(各被告坦承之對應事實)編號被告對應事實卷頁出處1.金榮祥公司參之一、五至六、八、十至二十一院卷九第12-15、261-262頁2.蓮聖公司參之一至十、十三至十六、二十至二十一3.永裕進公司參之一、五、六、八、十、十三至十六、二十至二十一4.林振興參之一至二十一院卷五第91-94頁、卷十第32-35、144頁5.順興達公司參之一至七、九、十五、十六、十八至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一6.軍峰公司參之六、八、十四至二十一7.林彥辰參之十至十三院卷十第33-35、144頁8.兆亞公司9.吳立民參之一、二、四至二十一院卷十第32-35、144頁10菖鎰公司參之一、二、四至九、十一、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一)、二十(三)11.菖鎧公司參之七、八、十至二十一12.許育誠參之六、十一至十七、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一院卷九第268-271、430-431頁13.義坤公司參之六、十一至十七、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一14.互暢公司參之六、十二、十四至十六、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一15.許欣惠參之六、十一至十三、十五至十七、十九、二十(三)、二十一16.高俊雄參之三、六、十九院卷八第593、624頁17.五心級公司18.陳慶輝參之六院卷八第561、585頁19.億大利公司20.邱顯耀21.英德聖公司22.莊健智參之四至七、九至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一院卷八第630、721頁23蔡逢禧肆之一至三院卷十第14-15、27頁附表四(事實欄參之相關證據)編號事實被告供述證據卷證出處非供述證據卷證出處1參、一蓮聖公司、金榮祥公司、永裕進公司、林振興、順興達公司、吳立民、菖鎰公司⒈同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45-555)⒉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499-511)⒊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⒋同案被告即證人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352-366)⒈汽基廠辦理悍馬車深水涉水包件等2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15-22)⒉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2參、二蓮聖公司、林振興、順興達公司、吳立民、菖鎰公司⒈同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352-366)⒉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⒊同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9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70-96)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499-511)⒋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63-400)⒈汽基廠辦理M998後半軸總成等9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23-42)⒉汽基廠辦理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GR05068P010)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43-142)⒊查扣之林振興電腦(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16-3、名稱:筆記型電腦_戴貴花)(106偵22032卷二P575-576)⒋查扣之劉仲仁永豐銀行支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劉仲仁、編號:E-5-5、名稱:永裕進支票存根)(106偵22032卷二P581-583)⒌搜索吳立民查扣之客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4、名稱:客票登記簿)(收票日期:0000000、付款行庫:永豐社子、帳號:000000000、支票號碼:0000000、發票人或承兌人:永裕進、到期日:0000000、票面金額:330000)(107偵32092卷四P457-461)⒍永豐銀行社子分行函復永裕進公司簽發支票、票號AI0000000、AI0000000、AI0000000、AI0000000支票正反面影本(107偵32092卷五P7-14)⒎搜索吳立民查扣之吳蔡素玉存摺(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L-4-1、名稱:存摺_吳蔡素玉,日期:0000000、摘要:託收本交0000000永豐社子、存入:330,000)(107偵32092卷四P451-456)⒏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函復菖鎰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資料(證據編號寅-6)1份(107偵32092卷五P47-54)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函復五心級公司開立發票號碼:BM00000000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59-61)⒑黃順暉開立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05他2423卷三P31、P195)⒒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3參、三蓮聖公司、林振興、順興達公司、高俊雄、五心級公司4參、四蓮聖公司、林振興、順興達公司、吳立民、菖鎰公司、莊健智⒈同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⒉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1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一(P439-449)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⒊同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9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70-96)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499-511)⒋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輋筆錄-106偵22032卷五(P363-400)⒌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201-242)具結P243⒍證人 黃鈺珊 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證述106年10月3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四(P23-25)⒈汽基廠辦理M998制動器修包等11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143-195)⒉汽基廠辦理雨刷水箱等16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197-205)⒊汽基廠辦理六角頭帽螺釘等42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207-215)⒋汽基廠辦理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217-225)⒌汽基廠辦理座椅座墊等40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227-235)⒍汽基廠辦理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237-245)⒎汽基廠辦理噴嘴等38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247-256)⒏搜索劉仲仁查扣之筆記文件(扣押物所有人:劉仲仁、編號:E-1-3、名稱:文件資料,12月31日,興405000,民376000,雨刷水箱、修包)(107偵32092卷四P313-322)⒐搜索劉仲仁查扣之永豐銀行支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劉仲仁、編號:E-5-6、名稱:永裕進支票存根,支票號碼:AJ0000000、AJ0000000)(證據編號E-5-6)1份(107偵32092卷四P327-328)⒑搜索劉仲仁查扣之永裕進公司存摺(扣押物所有人:劉仲仁、編號:E-12、名稱:永裕進存摺,AJ0000000支票,37萬6,000元現金)(107偵32092卷四P351-353)⒒永豐銀行社子分行函復永裕進公司簽發支票影本:票號AJ0000000支票正反面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7-14)⒓搜索吳立民查扣之客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4、名稱:客票登記簿,105年6月27日,37萬6,000元)(107偵32092卷四P457-461)⒔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函復軍峰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資料(營業人:軍峰公司、發票號碼:CD00000000、開立日期:0000000、買受人:蓮聖公司、品名數量:車材1批、發票金額:405,000)(107偵32092卷五P37-39)⒕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菖鎰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資料(營業人:菖鎰公司、發票號碼:CD00000000、開立日期:0000000、買受人:蓮聖公司、品名數量:汽車材料1批、發票金額:376,000)(107偵32092卷五P47-54)⒖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4、甲-5(107偵32092卷二P50-62)⒗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5參、五蓮聖公司、金榮祥公司、永裕進公司、林振興、順興達公司、吳立民、菖鎰公司、莊健智6參、六蓮聖公司、金榮祥公司、永裕進公司、林振興、順興達公司、軍峰公司、吳立民、菖鎰公司、許育誠、義坤公司、互暢公司、高俊雄、五心級公司、陳慶輝、億大利公司、邱顯耀、英德聖公司、莊健智、許欣惠⒈同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106年7月26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一(P229-237)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⒉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1日調査筆錄-106偵22032卷一(P439-449)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⒊同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9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70-96)106年8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247-260)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499-511)⒋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⒌被告許育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409-426)⒍被告許欣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112-127)⒎被告高俊雄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雄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⒏被告陳慶輝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査筆錄⒐被告邱顯耀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査筆錄-106偵22032卷五(P35-46)⒑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210-221)⒒證人 陳玉敏 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證述106年9月21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9761卷一(P101-109)⒓證人 凃亮 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證述106年7月17日調査筆錄-105他2423卷二(P27-33)⒈汽基廠辦理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257-294)⒉汽基廠辦理空氣濾(內)等13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399-407)⒊搜索莊健智查扣之筆記本(扣押物所有人:莊健智、扣押物編號:Z-2、扣押物名稱:筆記本:5/7後視鏡5項劉仲仁127;5/7濾清器13項義坤197)(107偵32092卷四P533-540)⒋搜索劉仲仁查扣之筆記文件(扣押物所有人:劉仲仁、編號:E-1-3、名稱:文件資料)(31日義坤52000、31日五心級85000、31日興36,1000、31日興100000、31日邱85000(畫刪除線)、31日意大利(陳慶輝)85000)(107偵32092卷四P313-322)⒌永豐銀行社子分行函復永裕進公司簽發票號AJ0000000、AJ0000000、AJ0000000支票影本(107偵32092卷五P7-14)⒍搜索許育誠查扣之義坤公司支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編號:O-3-5、名稱:支票存根,票號AE0000000、AE0000000、AE0000000、AE0000000)(105他2423卷二P138-142)⒎臺灣中小企銀新莊分行函復義坤公司簽發支票票號AE0000000、AE0000000、AE0000000影本3份(107偵32092卷五P19-21)⒏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函復菖鎧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資料(證據編號寅-7)1份(107偵32092卷五P55-57)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函復五心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CV00000000影本資料⒑搜索許育誠查扣之銷貨發票留底聯(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編號:O-5-7、扣押物名稱:銷貨發票號碼:ED00000000留底聯)(105他2423卷二P148)⒒搜索陳慶輝查扣之銷貨發票留底聯(證據編號S-2-3)1份(107偵32092卷四P531-532)⒓黃順暉開立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份(105年7月12日5萬元、5萬元、7月15日2萬9,000元、1,000元)(105他2423卷三P31、195)(106偵22032卷一P415)⒔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6⒕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7參、七蓮聖公司、林振興、順興達公司、吳立民、菖鎰公司、菖鎧公司、莊健智⒈同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⒉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1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一(P439-449)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⒊同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9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135-147)具結P149⒋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⒌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210-221)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201-242)具結P243⒍證人 吳榮宗 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證述106年11月8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六(P185-187)⒈汽基廠辦理載重車頂蓬總成等40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295-303)⒒⒉汽基廠辦理凸輪軸等44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305-315)⒊汽基廠辦理固定護套等31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317-348)⒋汽基廠辦理M998剎車燈開關等29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349-358)⒌汽基廠辦理左邊門總成等39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359-368)⒍汽基廠辦理左邊門框鐵架等49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379-397)⒎搜索莊健智查扣之筆記本(扣押物所有人:莊健智、扣押物編號:Z-2、扣押物名稱:筆記本)(105他2423卷二P225-230)(107偵32092卷四P533-540)(107偵32092卷四P533-540)⒏黃順暉開立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份(105年7月12日5萬元、5萬元、7月15日2萬9,000元、1,000元)(105他2423卷三P31、P195)(106偵22032卷一P415)⒐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7(107偵32092卷二P102-106)⒑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8參、八蓮聖公司、金榮祥公司、永裕進公司、林振興、吳立民、菖鎰公司、菖鎧公司、⒈同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⒉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1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一(P439-449)106年8月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16)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⒊同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247-260)⒋證人 葉柏佑 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證述-105他2423卷二(P184-192)⒈汽基廠辦理空氣濾清器1項(GR05099P066)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409-429)⒉彰化銀行雙園分行函復軍峰公司簽發票號LN00000000、LN00000000影本(107偵32092卷五P15-18)⒊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14、名稱:支票存根,票號:LN00000000、LN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99-405)⒋搜索劉仲仁查扣之筆記文件(扣押物所有人:劉仲仁、編號:E-1-3、名稱:文件資料)(107偵32092卷四P313-322)⒌搜索吳立民查扣之客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4、名稱:客票登記簿,支票號碼: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57-461)⒍搜索吳立民查扣之吳蔡素玉存摺(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L-4-1、名稱:存摺_吳蔡素玉,0000000存入:13,000)(107偵32092卷四P451-456)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9月5日北區國稅三重銷稽字第1060370159號函復笙十方公司開立發票號碼DM00000000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35-36)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菖鎰公司開立發票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47-54)⒐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8(107偵32092卷二P113-128)⒑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9參、九蓮聖公司、林振興、順興達公司、吳立民、菖鎰公司、莊健智、⒈同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105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⒉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16)106车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⒊同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15-335)具結P337⒋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⒌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査筆錄-106偵22032卷五(P173-196)⒈汽基廠辦理「濾清器芯子等34項」採購案決標公告1份(107偵32092卷三P431-454)⒉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9(107偵32092卷二P133-136)⒊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10參、十蓮聖公司、金榮祥公司、永裕進公司、林振興、吳立民、菖鎧公司、莊健智、林彥辰、兆亞公司⒈同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⒉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16)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⒊同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17a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247-260)⒋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⒌被告林彥辰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77-86)⒍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201-242)具結P243⒈汽基廠辦理引擎汽門頂桿總成等5項採購案招標、決標公告各1份(107偵32092卷三P455-473)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106年8月31日財北國稅監發字第106020469號函復蓮聖公司開立發票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29-30)⒊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10(107偵32092卷二P141-147)⒋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11參、十一金榮祥公司、林振興、吳立民、菖鎧公司、許育誠、義坤公司、莊健智、許欣惠林彥辰、兆亞公司⒈同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⒉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16)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⒊同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17日調查箦錄-106偵22032卷二(P247-260)⒋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⒌被告許育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査筆錄-106偵22032卷五(P353-360)具結P361⒍被告許欣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165-168)具結P169⒎被告林彥辰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査筆錄-105他2423卷二(P77-86)⒏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173-196)⒈汽基廠辦理啟動馬達電樞等3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000-000)⒉汽基廠辦理接頭總成等9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497-518)⒊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14、名稱:支票存根,LN0000000、LN0000000、LN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99-405)⒋搜索許育誠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O-1、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名稱:支票及手寫札記,支票號碼:LN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69-488)⒌搜索吳立民查扣之支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5-2、名稱:支票登記簿106年,支票號碼: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63-468)⒍搜索許育誠查扣之銷貨發票留底聯(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編號:O-5-7、扣押物名稱:銷貨發票留底聯,發票號碼:ED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515-517)⒎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函復蓮聖企業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ED00000000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29-30)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菖鎧企業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ED00000000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55-57)⒐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11(107偵32092卷二P157-173)⒑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12參、十二金榮祥公司、林振興、吳立民、菖鎧公司、許育誠、互暢公司、義坤公司、林彥辰兆亞公司、莊健智、許欣惠⒈同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⒉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16)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⒊同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5年8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247-260)⒋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⒌被告許育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⒍被告許欣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409-426)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245-267)⒎被告林彥辰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77-86)⒏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210-221)⒈汽基廠辦理右邊門總成等12項(第2組)採購案招標、決標公告各1份(107偵32092卷三P519-528)⒖⒉汽基廠辦理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採購案招標、決標公告各1份(107偵32092卷四P7-41)⒊搜索莊健智查扣之筆記本(扣押物所有人:莊健智、扣押物編號:Z-2、扣押物名稱:筆記本:1/19GR06040P029右邊門總成等12項)(107偵32092卷四P533-540)⒋搜索許育誠查扣之互暢公司支票存根(扣押物編號:P-4、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名稱:互暢公司支票存根,AF0000000、AF0000000、AF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519-520)⒌搜索許育誠查扣之簽收紀錄(扣押物編號:P-5、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名稱:簽收紀錄)(107偵32092卷四P521-529)⒍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J-04、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扣押物名稱:支票,支票號碼:AJ0000000、支票號碼:AF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81-397)⒎搜索吳立民查扣之支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5-2、名稱:支票登記簿106年,支票號碼:0000000、支票號碼: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63-468)⒏搜索許育誠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O-1、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名稱:支票及手寫札記)(105他2423卷二P143-144,支票號碼:AJ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69-488)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函復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31-34)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41-45)⒒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菖鎰企業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MP00000000、MP00000000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47-54)⒓搜索許育誠查扣之義坤公司發票號碼:MP00000000留底聯(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編號:O-5-6、扣押物名稱:銷貨發票留底聯)(107偵32092卷四P511-513)⒔黃順暉開立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款畫面影像資料各1份(106年1月12日以存款機現金存入12萬元、106年1月14日,以存款機現金存入5萬元)(105他2423卷三P31、195)(106偵22032卷一P415)⒕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12(107偵32092卷二P185-215)⒖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13參、十三蓮聖公司、金榮祥公司、永裕進公司、林振興、吳立民、菖鎧公司、許育誠、義坤公司、林彥辰兆亞公司莊健智許欣惠⒈同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106年9月5日調査筆錄-106偵22032卷三(P91-112)⒉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16)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⒊同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247-260)⒋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査筆錄-106偵22032卷五(P363-400)⒌被告許育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5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409-426)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53-360)具結P361⒍被告許欣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75-98)⒎被告林彥辰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77-86)⒏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210-221)106年10月30日調査筆錄-106偵22032卷五(P173-196)⒈汽基廠辦理變速箱機油心子等16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43-63)⒉搜索莊健智查扣之筆記本(扣押物所有人:莊健智、扣押物編號:Z-2、扣押物名稱:筆記本)(107偵32092卷四P533-540)⒊搜索吳立民查扣之支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5-2、名稱:支票登記簿106年)(107偵32092卷四P463-468)⒋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J-04、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扣押物名稱:支票,支票號碼:LCA0000000、LN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81-397)⒌搜索許育誠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O-1、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名稱:支票及手寫札記,支票號碼:LCA0000000、AF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69-488)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函復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MP00000000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31-34)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MP00000000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41-45)⒏搜索許育誠查扣之義坤公司發票號碼:MP00000000留底聯(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編號:O-5-6、扣押物名稱:銷貨發票留底聯)(107偵32092卷四P511-513)⒐黃順暉開立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份(106年1月12日以存款機現金存入12萬元;106年1月14日,以存款機現金存入5萬元。)(106偵22032卷一P415)⒑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13(107偵32092卷二P224-238)⒒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14參、十四蓮聖公司、金榮祥公司、永裕進公司、林振興、軍峰公司吳立民、菖鎧公司、許育誠、義坤公司、互暢公司莊健智⒈同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⒉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16)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⒊同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22日調査筆錄-106偵22032卷二(P341-357)⒋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⒌被告許育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409-426)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245-267)⒍被告許欣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112-127)⒎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210-221)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173-196)⒈汽基廠辦理後蓋電子包等6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65-74)⒈汽基廠辦理調節器等9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75-84)⒉汽基廠辦理後起動馬達驅動齒等17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85-95)⒊汽基廠辦理防護控制箱繼電器等17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97-106)⒋汽基廠辦理機油濾清器心子等3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107-125)⒌搜索莊健智查扣之筆記本(扣押物所有人:莊健智、扣押物編號:Z-2、扣押物名稱:筆記本)(107偵32092卷四P533-540)⒍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14、名稱:支票存根,票號:LN00000000、LN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99-405)⒎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J-04、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扣押物名稱:支票,支票號碼:AF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81-397)⒏搜索吳立民查扣之支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5-2、名稱:支票登記簿106年)(107偵32092卷四P463-468)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106年8月31日財北國稅監發字第106020469號函復金榮祥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資料(證據編號寅-2)1份(107偵32092卷五P31-34)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順興達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MP00000000影本資料(107偵32092卷五P41-45)⒒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菖鎰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MP00000000、MP00000000、MP00000000影本資料(107偵32092卷五P47-54)⒓黃順暉開立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款畫面影像資料各1份(106年1月21日以存款機現金存入5萬9,000元、1萬1,000元(計7萬元);106年1月23日以存款機現金存入5萬9,000元、4萬元。)(106偵22032卷一P415)⒔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14(107偵32092卷二P251-282)⒕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15參、十五蓮聖公司、金榮祥公司、永裕進公司、林振興、軍峰公司順興達公司吳立民、菖鎧公司、菖鎰公司許育誠、義坤公司、互暢公司莊健智許欣惠⒈同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査筆錄-105他2423卷三(P3-19)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⒉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16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177-194)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⒊同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22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41-357)⒋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⒌被告許育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245-267)⒍被告許欣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5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75-98)⒎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査筆錄-106偵22032卷五(P173-196)⒈汽基廠辦理中心軸承等5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127-134)⒉汽基廠辦理燈體總成等14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135-158)⒊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14、名稱:支票存根,票號:LN00000000、LN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99-405)⒋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J-04、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扣押物名稱:支票。支票號碼:AJ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81-397)⒌搜索許育誠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O-1、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名稱:支票及手寫札記,支票號碼:AJ0000000、LN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69-488)⒍搜索許育誠查扣之義坤公司發票留底聯(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編號:O-5-5、扣押物名稱:銷貨發票留底聯,發票號碼:MP00000000、MP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507-509)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菖鎰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MP00000000、MP00000000影本資料(107偵32092卷五P47-54)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順興達公司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MP00000000影本資料(107偵32092卷五P41-45)⒐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15(107偵32092卷二P288-294)⒑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16參、十六蓮聖公司、金榮祥公司、永裕進公司、林振興、軍峰公司順興達公司吳立民、菖鎧公司、菖鎰公司許育誠、義坤公司、互暢公司莊健智許欣惠⒈同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⒉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16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177-194)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⒊同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22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41-357)⒋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⒌被告許育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53-360)具結P361⒍被告許欣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75-98)⒎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173-196)⒈汽基廠辦理左邊門總成等14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159-168)⒉汽基廠辦理右防濺板等11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6偵22032卷一P412-414)⒊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14、名稱:支票存根。票號:LN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99-405)⒋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J-04、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扣押物名稱:支票,支票號碼:AJ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81-397)⒌搜索吳立民查扣之支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5-2、名稱:支票登記簿106年)(107偵32092卷四P463-468)⒍搜索許育誠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O-1、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名稱:支票及手寫札記,支票號碼:AJ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69-488)⒎搜索許育誠查扣之義坤公司發票留底聯(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編號:O-5-4、扣押物名稱:銷貨發票留底聯,發票號碼:NE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503-505)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順興達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NE00000000影本資料(107偵32092卷五P41-45)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菖鎰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NE00000000影本資料(107偵32092卷五P47-54)⒑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16(107偵32092卷二P301-308)⒒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17參、十七金榮祥公司、林振興、軍峰公司吳立民、菖鎧公司、許育誠、義坤公司、莊健智許欣惠⒈同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⒉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16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177-194)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⒊同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22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41-357)⒋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⒌被告許育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査筆錄-106偵22032卷五(P245-267)⒍被告許欣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75-98)⒎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173-196)⒈汽基廠辦理雨刷機馬達等13項採購案招標決標公告各1份(缺)⒉搜索吳立民查扣之支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5-2、名稱:支票登記簿106年)(107偵32092卷四P463-468)⒊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J-04、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扣押物名稱:支票,支票號碼:AK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81-397)⒋搜索許育誠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O-1、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名稱:支票及手寫札記,支票號碼:AK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69-488)⒌搜索許育誠查扣之義坤公司發票留底聯(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編號:O-5-4、扣押物名稱:銷貨發票留底聯,發票號碼:NE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503-505)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函復軍峰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NE00000000影本資料(107偵32092卷五P37-39)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菖鎰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NE00000000影本資料(107偵32092卷五P47-54)⒏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17(107偵32092卷二P309-322)⒐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18參、十八金榮祥公司、林振興、軍峰公司順興達公司吳立民、菖鎧公司、菖鎰公司莊健智⒈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16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177-194)⒉同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22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41-357)⒊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⒋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173-196)⒌同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⒈汽基廠辦理油底殼等6項採購案卷資料(缺)⒎⒉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J-04、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扣押物名稱:支票,支票號碼:AK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81-397)⒊查扣之吳立民支票登記簿-客票登記(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5-2、名稱:支票登記簿106年,支票號碼: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63-468)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順興達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NE00000000影本資料(107偵32092卷五P41-45)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菖鎰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NE00000000影本資料(107偵32092卷五P47-54)⒍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18(107偵32092卷二P323-332)⒎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19參、十九永裕進公司、林振興、軍峰公司順興達公司吳立民、菖鎧公司、許育誠、義坤公司、互暢公司高俊雄五心級公司莊健智許欣惠⒈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16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177-194)⒉同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22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41-357)⒊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⒋被告許育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245-267)⒌被告許欣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75-98)⒍被告高俊雄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5-46)⒎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173-196)⒈汽基廠辦理M936水箱維修焊補等4項採購案卷資料(缺)⒉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04、名稱:支票,支票號碼:AK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81-397)⒊查扣之吳立民支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5-2、名稱:支票登記簿106年)(107偵32092卷四P463-468)⒋搜索許育誠查扣之支票(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編號:O-1、名稱:支票及手寫札記。支票號碼:AK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69-488)⒌搜索許育誠查扣之義坤公司統一發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編號:O-5-1、名稱:銷貨發票留底聯,發票號碼:NV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93-499)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五心級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NV00000000資料影本(107偵32092卷五P59-61)⒎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19(107偵32092卷二P333-346)⒏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20參、二十(一)(二)(三)蓮聖公司、金榮祥公司、永裕進公司、林振興、軍峰公司順興達公司吳立民、菖鎧公司、菖鎰公司許育誠、義坤公司、互暢公司莊健智許欣惠⒈同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⒉同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22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41-357)⒊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16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177-194)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⒋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⒌被告許育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⒍被告許欣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75-98)⒎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173-196)⒈汽基廠辦理濾清器芯子等8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431-454)⒉汽基廠辦理六角自鎖螺帽等23項採購案卷資料、招標決標公告(107偵32092卷四P169-173)⒊汽基廠辦理無油帆布等44項採購案卷資料、招標決標公告(107偵32092卷四P175-184)⒋汽基廠辦理非金屬套圈等18項採購案招標決標公告(107偵32092卷四P185-189)⒌汽基廠辦理左防濺板等37項採購案卷資料、招標決標公告(107偵32092卷四P191-196)⒍汽基廠辦理翼子板等30項採購案卷資料、招標決標公告(107偵32092卷四P197-201)⒎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手機(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15-1、名稱:手機iphone,0000000000,林振興與吳立民、劉仲仁、黃順暉LINE通訊內容及與林振興許育誠wechat通訊內容)(證據編號J-15-1)1份(107偵32092卷四P407-446)⒏搜索許育誠查扣之支票(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編號:O-1、名稱:支票及手寫札記,票號AK0000000、KN0000000、KN0000000、LCA0000000)(證據編號O-1)1份(107偵32092卷四P469-488)⒐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04、名稱:支票,票號AK0000000、LCA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81-397)⒑查扣之林振興彰化銀行支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14、名稱:支票存根,支票號碼:KN0000000、KN0000000、KN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99-405)⒒查扣之吳立民支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5-2、名稱:支票登記簿106年)(107偵32092卷四P463-468)⒓搜索許育誠查扣之義坤公司統一發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編號:O-5-1、名稱:銷貨發票留底聯,發票號碼:NV00000000、NV00000000、NV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93-499)⒔搜索許育誠查扣之義坤公司統一發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編號:O-5-2、名稱:銷貨發票留底聯,發票號碼:NV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501-502)⒕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106年8月31日財北國稅監發字第106020469號函復金榮祥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資料(證據編號寅-2)1份(107偵32092卷五P31-34)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順興達公司開立發票號碼NV00000000影本(107偵32092卷五P41-45)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復黃順暉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款畫面(106年6月18日17時40分以存款機現金存入1萬元、106年7月8日2時36分以存款機現金存入5萬元)(107偵32092卷五P23-27)⒘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20(107偵32092卷二P360-376)⒙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21參、二十一蓮聖公司、金榮祥公司、永裕進公司、林振興、軍峰公司順興達公司吳立民、菖鎧公司、許育誠、義坤公司、互暢公司莊健智許欣惠⒈同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査筆錄-105他2423卷三(P3-19)⒉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16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177-194)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⒊同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247-260)⒋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民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⒌被告許育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⒍被告許欣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75-98)⒎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210-221)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173-196)⒈汽基廠辦理引擎托架等23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203-211)⒉汽基廠辦理加熱器外殼等34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213-251)⒊汽基廠辦理線圈總成等22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253-261)⒋汽基廠辦理減震架等25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263-271)⒌汽基廠辦理前掛環等24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273-281)⒍汽基廠辦理控制鋼纜等25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283-291)⒎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手機(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15-1、名稱:手機iphone,0000000000)(林振興與吳立民LINE通訊內容、林振興與劉仲仁LINE通訊內容、林振興與許育誠wechat通訊內容)(107偵32092卷四P407-446)⒏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04、名稱:支票,票號AK0000000、LCA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81-397)⒐搜索吳立民查扣之支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5-2、名稱:支票登記簿106年)(107偵32092卷四P463-468)⒑搜索許育誠查扣之支票(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編號:O-1、名稱:支票及手寫札記,票號AK0000000、LCA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69-488)⒒搜索許育誠查扣之義坤公司統一發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編號:O-5-1、名稱:銷貨發票留底聯,發票號碼:NV00000000、NV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93-499)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順興達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NV00000000、NV00000000影本資料(107偵32092卷五P41-45)⒔黃順暉開立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06年7月8日2時36分以存款機現金存入5萬元)(106偵22032卷一P415)⒕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21(107偵32092卷二P387-389)⒖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附表五(事實欄肆之相關證據)編號事實被告供述證據卷證出處非供述證據卷證出處1肆、一蔡逢禧⒈同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24日調詢-106偵22032卷二(P499-511)106年9月21日調詢-106偵29761卷一(P49-69)106年10月11日調詢-106偵22032卷四(P63-72)⒉同案被告劉家呈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105他2423卷三(P325-354)106年8月24日調詢-106偵22032卷二(P463-478)⒊被告蔡逢禧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9月21日調詢-106偵29761卷一(P211-231)106年10月11日調詢-106偵22032卷四(P41-50)⒋同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7月17日調詢-105他2423卷三(P3-19)⒌同案被告林翌禎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106年9月21日調詢-106偵29761卷一(P465-485)106年9月21日偵訊-106偵29761卷一(P501-529)⒍證人李培祺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06年9月21日調詢-106偵29761卷一(P419-437)106年9月22日偵訊-106偵29761卷一(P447-457)⒈汽基廠辦理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43-142)⒉財政部關務署督察室106年5月10日基關督字第106080196號函復瑞安企業社進口報單資料(證據編號卯-2)1份(107偵32092卷五P69-96))⒊財政部關務署督察室回復瑞安企業社進口報單報表1份(107偵32092卷五P69-96)⒋蔡逢禧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入出境紀錄1份(107偵32092卷五P103)⒌劉家呈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入出境紀錄1份扣押物編號E-6、劉仲仁手機(號碼:0000000000)(107偵32092卷五P105)⒍劉仲仁與0000000000(即劉家呈)105年5月29日、30日LINE通訊內容(106偵22032卷二P331-332)⒎搜索劉仲仁扣之永裕進公司存摺(扣押物編號E-12、扣押物名稱:永裕進公司存摺)(106偵22032卷二P517-520)⒏搜索劉仲仁查扣之笙十方公司存摺(扣押物編號E-14、扣押物名稱:存摺影本)(107偵32092卷四P355-358)⒐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乙-3(107偵32092卷二P425-481)2肆、二蔡逢禧⒈同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11日調詢-106偵22032卷四(P63-72)⒉被告蔡逢禧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车9月21日調詢-106偵29761卷一(P211-231)⒈汽基廠辦理M998後半軸總成等9項採購案案卷資料⒉搜索劉仲仁查扣之蓮聖公司存摺(證據編號E-11)1份(107偵32092卷四P345-350)⒊財政部關務署督察室106年5月10日基關督字第106080196號函復瑞安企業社進口報單資料1份(107偵32092卷五P69-96)3肆、三蔡逢禧⒈同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10月11日調詢-106偵22032卷四(P63-72)⒉被告蔡逢禧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9月21日調詢-106偵29761卷一(P211-231)⒈汽基廠辦理乾燥器濾芯等5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293-302)⒉搜索劉仲仁查扣之蓮聖公司存摺(扣押物編號:E-11、扣押物名稱:蓮聖公司存摺)(107偵32092卷四P345-350)⒊財政部關務署督察室106年5月10日基關督字第106080196號函復瑞安企業社進口報單資料1份(107偵32092卷五P69-96)附表六(共同被告及論罪科刑)編號事實被告所犯法條共同正犯罪數1.參、一金榮祥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蓮聖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永裕進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林振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劉仲仁吳立民順興達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吳立民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菖鎰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2.參、二蓮聖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林振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吳立民順興達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吳立民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菖鎰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3.參、三蓮聖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林振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林振興高俊雄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林振興高俊雄順興達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高俊雄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林振興高俊雄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林振興高俊雄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五心級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4.參、四蓮聖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林振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林振興吳立民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順興達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吳立民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菖鎰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莊健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一罪5.參、五劉仲仁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林振興吳立民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林振興吳立民蓮聖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金榮祥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永裕進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林振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吳立民順興達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吳立民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菖鎰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莊健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林振興一罪6.參、六蓮聖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金榮祥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永裕進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林振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陳慶輝邱顯耀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順興達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軍峰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吳立民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許育誠高俊雄陳慶輝邱顯耀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許育誠高俊雄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菖鎰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許育誠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高俊雄陳慶輝邱顯耀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高俊雄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許欣惠義坤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互暢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高俊雄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陳慶輝邱顯耀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五心級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陳慶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邱顯耀莊健智分論併罰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億大利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邱顯耀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陳慶輝林振興莊健智一罪英德聖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莊健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陳慶輝邱顯耀林振興一罪許欣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許育誠一罪7.參、七蓮聖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林振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吳立民順興達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吳立民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菖鎰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菖鎧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莊健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一罪8.參、八蓮聖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金榮祥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永裕進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林振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吳立民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菖鎰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菖鎧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9.參、九蓮聖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林振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吳立民順興達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吳立民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菖鎰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莊健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無一罪10.參、十蓮聖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金榮祥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永裕進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林振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莊健智想像競合分論併罰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吳立民吳立民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菖鎧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莊健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一罪林彥辰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無一罪兆亞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11.參、十一金榮祥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林振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想像競合分論併罰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吳立民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許育誠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許育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菖鎧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許育誠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許欣惠義坤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莊健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一罪林彥辰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無一罪兆亞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許欣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許育誠一罪12.參、十二金榮祥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林振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想像競合分論併罰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吳立民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許育誠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許育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菖鎧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許育誠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許欣惠互暢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義坤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莊健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一罪林彥辰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無一罪兆亞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許欣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許育誠一罪13.參、十三蓮聖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金榮祥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永裕進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林振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想像競合分論併罰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吳立民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許育誠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許育誠菖鎧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許育誠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許欣惠義坤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莊健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一罪林彥辰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無一罪兆亞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許欣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許育誠一罪14.參、十四金榮祥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蓮聖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永裕進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林振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軍峰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吳立民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許育誠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許育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菖鎧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許育誠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義坤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互暢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莊健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一罪15.參、十五金榮祥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蓮聖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永裕進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林振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軍峰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順興達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吳立民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許育誠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許育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菖鎰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菖鎧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許育誠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許欣惠互暢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義坤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莊健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一罪許欣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許育誠一罪16.參、十六金榮祥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蓮聖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永裕進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林振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軍峰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順興達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吳立民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許育誠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許育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菖鎰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菖鎧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許育誠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許欣惠義坤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無互暢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無莊健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一罪許欣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許育誠一罪17.參、十七金榮祥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林振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軍峰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吳立民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許育誠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許育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菖鎧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許育誠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許欣惠義坤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莊健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無一罪許欣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許育誠一罪18.參、十八金榮祥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林振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莊健智分論併罰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軍峰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順興達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吳立民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莊健智分論併罰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菖鎰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菖鎧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莊健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一罪19.參、十九金榮祥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林振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莊健智一罪軍峰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順興達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吳立民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許育誠高俊雄莊健智一罪菖鎧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許育誠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高俊雄莊健智分論併罰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許欣惠義坤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互暢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高俊雄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分論併罰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五心級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莊健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一罪許欣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許育誠一罪20.參、二十(一)金榮祥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蓮聖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永裕進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林振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軍峰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順興達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吳立民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許育誠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許育誠菖鎰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菖鎧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許育誠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義坤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互暢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莊健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一罪21.參、二十(二)蓮聖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金榮祥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永裕進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林振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一罪軍峰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吳立民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一罪菖鎧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22.參、二十(三)蓮聖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金榮祥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永裕進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林振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許欣惠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軍峰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無順興達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吳立民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許育誠許欣惠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許育誠菖鎧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菖鎰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許育誠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欣惠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許欣惠義坤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互暢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莊健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許欣惠一罪許欣惠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分論併罰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許育誠23參、二十一金榮祥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蓮聖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永裕進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林振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吳立民許育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無軍峰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順興達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吳立民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許育誠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許育誠菖鎧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許育誠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莊健智分論併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許欣惠義坤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互暢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罰金。無一罪莊健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一罪許欣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許育誠一罪附表七(追加起訴)編號被告追加事實卷頁1.金榮祥公司參之五、六院卷九第14頁2.蓮聖公司參之十四至十六、二十(一)、二十一3.永裕進公司參之五、六、十四至十六、二十(一)、二十一4.順興達公司參之十五、十六、十八至二十一之院卷十第33-34頁5.菖鎰公司參之二十(三)院卷九第446-447頁6.菖鎧公司參之七7.互暢公司參之六、十四、二十(三)、二十一院卷九第269頁附表八(事實欄參相關被告行求或交付賄賂金額表)編號被告被告所涉事實欄參、有關貪污治罪條例之事實部分行求、交付賄賂金額5萬元以下超過5萬元1.林振興一至十七、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一二至四、八至十三、十五至十七、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一一、五至七、十四2.吳立民一至十七、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一二至四、八至十三、十五至十七、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一一、五至七、十四3.高俊雄三、六三、六無4.許育誠六、十一至十七、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一六、十一至十三、十五至十七、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一十四附表九(事實欄參之相關犯罪所得)編號事實履約情形得標陪標及不為投標其他卷證出處標案履約最終給付金額被告公司純益率犯罪所得被告/犯罪所得被告/犯罪所得1參、一汽基廠「悍馬車深水涉水包件等2項」採購案(案號:GR05013P013P01)解約0順興達公司(林振興)6%0吳立民23萬1,300元無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112年3月21日北區國稅三重營字第1121190224號函及所附順興達公司、菖鎰公司、菖鎧公司、義坤金屬公司、互暢公司105至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士林稽徵所112年3月24日北區國稅士林營字第1120902033號函及所附金榮祥、蓮聖公司105至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萬華稽徵所112年3月22日北區國稅萬華營字第1121550298號函及所附軍峰公司105至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院卷八第173-273、275-299、301-349頁)等在卷可稽2參、二汽基廠「M998後半軸總成等9項」採購案(案號:GR05057P017)結案105年8月1日給付2,970,000元蓮聖公司(劉仲仁)8%237,600元林振興30萬6000元吳立民33萬元無3參、三汽基廠「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採購案(案號:GR05068P010)部分解約105年11月15日給付3,327,162元蓮聖公司(劉仲仁)8%266,172.96元林振興31萬4,000元高俊雄32萬7,000元4參、四A案:汽基廠「M998制動器修包等11項」採購案(案號:GR05053P014)結案105年12月8日給付2,720,000元蓮聖公司(劉仲仁)8%217,600元林振興63萬1,000元吳立民63萬1,000元莊健智12萬元B案:汽基廠「雨刷水箱等16項」採購案(案號:GR05061P012)部分解約105年12月22日給付5,160,802元蓮聖公司(劉仲仁)8%412,864.16元5參、五A案:汽基廠「六角頭帽螺釘等42項」採購案(案號:GR05051P034)部分解約105年12月27日給付360,260元順興達公司(林振興)6%21,615.6元林振興B,C案部分:15萬2,500元D案部分:16萬6,250元共:31萬8,750元吳立民E案部分:22萬8,000元莊健智B,C案部分:4萬7,000元D案部分:4萬5,500元E案部分:6萬2,000元共:15萬4,500元B案:汽基廠「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採購案(案號:GR05059P025)部分解約105年12月27日給付888,704元菖鎰公司(吳立民)6%53,322.24元C案:汽基廠「座椅座墊等40項」採購案(案號:GR05039P033)部分解約105年12月22日給付515,900元菖鎰公司(吳立民)6%30,954元D案:汽基廠「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採購案(案號:GR05055P030)結案105年12月22日給付2,160,000元菖鎰公司(吳立民)6%129,600元E案:汽基廠「噴嘴等38項」採購案(案號:GR05063P031)部分解約105年12月22日給付1,439,631元順興達公司(林振興)6%86,377.86元6參、六A案:汽基廠「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採購案(案號:GR05065P019)結案105年11月7日給付2,200,000元蓮聖公司(劉仲仁)8%176,000元林振興A案:8萬5000元B案:1萬8000元共:10萬3000元吳立民A案:8萬5000元B案:3萬3000元共:11萬8000元許育誠A案:8萬5000元高俊雄A案:8萬5000元B案:3萬3000元共:11萬8000元邱顯耀、陳慶輝A案:8萬5000元B案:3萬3000元共:11萬8000元莊健智A案:6萬元B案:1萬3000元共:73萬000元B案:汽基廠「空氣濾(內)等13項」採購案(案號:GR05090P064)結案105年12月29日給付3,419,400元義坤公司(許育誠)4.96%169,602.24元7參、七A案:汽基廠「載重車頂蓬總成等40項」採購案(案號:GR05050P029)部分解約105年12月22日給付2,207,105元菖鎰公司(吳立民)6%132,426.3元林振興A案:12萬5,000元B案:7萬5,000元C案:5萬元E案:9萬元F案:10萬元G案:5萬元共:49萬吳立民C案:4萬元D案:4萬元E案:9萬元共:17萬莊健智A案:2萬8,000元B案:1萬8,000元C案:1萬1,000元G案:8,000元共:6萬5000元B案:汽基廠「凸輪軸等44項」採購案(案號:GR05060P018)部分解約105年12月22日給付1,145,768元菖鎰公司(吳立民)6%68,746.08元C案:汽基廠「固定護套等31項」採購案(案號:GR05054P035)結案105年12月1日給付948,000元蓮聖公司(劉仲仁)8%75,840元D案:汽基廠「M998剎車燈開關等29項」採購案(案號:GR05062P036)解約0順興達公司(林振興)6%0E案:汽基廠「左邊門總成等39項」(品項1-左邊門總成)採購案(案號:GR05058P022)結案105年12月22日給付2,460,000元蓮聖公司(劉仲仁)8%196,800元F案:汽基廠「左邊門總成等39項」(品項2-車身蓬桿固定座等38項)採購案(案號:GR05058P022)結案105年12月27日給付3,070,000元菖鎰公司(吳立民)6%184,200元G案:汽基廠「左邊門框鐵架等49項」採購案(案號:GR05098P075)結案105年10月26日給付1,269,000元德麟公司(吳立民借牌)6%76,1406元8參、八汽基廠「空氣濾清器1項」採購案(案號:GR05099P066)解約0尚蔚公司(林振興借牌)6%0吳立民1萬3,000元無9參、九汽基廠「濾清器芯子等34項」採購案(案號:GR05096P065)部分解約105年12月30日給付1,184,985元蓮聖公司(劉仲仁)8%94,798.8元林振興5萬元吳立民4萬元莊健智8,000元10參、十汽基廠「引擎汽門頂桿總成等5項」採購案(案號:GR06053P025)結案106年6月2日給付189,000元菖鎧公司(吳立民)6%11,340元林振興1萬5,000元莊健智4,000元11參、十一A案:汽基廠「啟動馬達電樞等3項」採購案(案號:GR06021P026)部分解約106年11月8日給付52,265元兆亞公司(林振興借牌)6%3,135.9元吳立民20萬6,000元許育誠18萬6,000元莊健智6萬2,000元B案:汽基廠「接頭總成等9項」採購案(案號:GR06041P027)部分解約106年9月12日給付1,282,588元兆亞公司(林振興借牌)6%76,955.28元12參、十二A案:汽基廠「右邊門總成等12項【第2組:輪胎壓圈(3-12項)】」採購案(案號:GR06040P029)結案106年11月21日給付1,010,000元互暢公司(許育誠)7%70,700元林振興A案:8萬5,000元B案:11萬9,000元共20萬4000元吳立民A案:6萬8,000元B案:9萬5,000元共16萬3000元許育誠B案:9萬5,000元莊健智A案:2萬4,000元B案:3萬6,000元共6萬元B案:汽基廠「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採購案(案號:GR06042P030)結案106年9月1日給付1,198,000元金榮祥公司(劉仲仁)6%71,880元13參、十三汽基廠「變速箱機油心子等16項」採購案(案號:GR06043P031)結案106年8月15日給付2,115,000元菖鎧公司(吳立民)6%126,900元林振興28萬8,750元許育誠23萬1,000元莊健智9萬4,500元14參、十四A案:汽基廠「調節器等9項」採購案(案號:GR06039P037)結案106年11月21日給付4,330,800元義坤公司(許育誠)5.10%220,870.8元林振興A案,C案:47萬7,500元D案:9萬3,750元E案:10萬2,500元共:67萬3750元吳立民A案,C案:38萬2,000元B案:10萬4,000元E案:8萬2,000元共56萬8000元許育誠B案:10萬4,000元D案:7萬5,000元E案:8萬2,000元共26萬1000元莊健智A案,C案:10萬2,000元B案:3萬7,000元D案:2萬4,500元E案:2萬6,000元共18萬9,500元B案:汽基廠「起動馬達驅動齒等17項」採購案(案號:GR06046P038)部分解約106年12月4日給付1,298,611元軍峰公司(林振興)6%77,916.66元C案:汽基廠「後蓋電子包等6項」採購案(案號R06020P035)結案106年11月21日給付4,658,800元義坤公司(許育誠)5.10%237,598.8元D案:汽基廠「防護控制箱繼電器等17項」採購案(案號GR06048P039)結案106年8月1日給付1,287,000元菖鎧公司(吳立民)6%77,220元E案:汽基廠「機油濾清器心子等3項」採購案(案號:GR06055P040)部分解約106年9月12日給付349,103元金榮祥公司(劉仲仁)6%20,946.18元15參、十五A案:汽基廠「中心軸承等5項」採購案(案號GR06044P04)部分解約106年12月4日給付104,464元軍峰公司(林振興)6%6,267.84元林振興B案:5萬7,500元吳立民A案:1萬4,000元B案:4萬6,000元共6萬元許育誠A案:1萬5,000元B案:4萬6,000元共6萬1000元莊健智B案:1萬6,000元B案:汽基廠「燈體總成等14項」採購案(案號:GR06047P042)部分解約106年11月8日給付568,983元金榮祥公司(劉仲仁)6%34,138.98元16參、十六A案:汽基廠「左邊門總成等14項」採購案(案號:GR06045P028)結案106年12月4日給付944,000元金榮祥公司(劉仲仁)6%56,640元林振興A案:8萬元吳立民A案:6萬3,000元B案:2萬6,000元共8萬9000元許育誠A案:6萬3,000元B案:2萬6,000元共8萬9000元莊健智A案:2萬1,500元B案:0元B案:汽基廠「右防濺板等11項」採購案(案號:GR06050P033)部分解約106年12月4日給付301,247元軍峰公司(林振興)6%18,074.82元17參、十七汽基廠「雨刷機馬達等13項」採購案(案號:GR06049P032)解約0金榮祥公司(劉仲仁)6%0林振興21萬9,500元吳立民17萬5,600元許育誠17萬5,600元莊健智6萬2,800元18參、十八汽基廠「油底殼等6項」採購案(案號:GR06052P043)部分解約10612年月25日給付236,160元金榮祥公司(劉仲仁)6%14,169.6元林振興6萬6,200元吳立民5萬3,000元莊健智2萬6,500元19參、十九汽基廠「M936水箱焊補維修等4項」採購案(案號GR06096P059)部分解約106年12月26日給付136,953元永裕進公司(劉仲仁)6%8,217.18元林振興8萬1,000元吳立民6萬4,800元許育誠6萬4,800元高俊雄6萬4,800元莊健智3萬2,400元20參、二十(一)A案:汽基廠「濾清器芯子等8項」採購案(案號:GR06070P061)解約0金榮祥公司(劉仲仁)6%0林振興A案:9萬9,000元吳立民A案:7萬9,000元E案:1萬3,200元共9萬2200元許育誠A案:7萬9,000元E案:1萬元共8萬9000元莊健智A案:3萬元E案:汽基廠「六角自鎖螺帽等23項」採購案(案號:GR06074P063)部分解約106年12月04日給付137,280元軍峰公司(林振興)6%8,236.8元21參、二十(二)F案:汽基廠「無油帆布等44項」採購案(案號:GR06091P069)解約0軍峰公司(林振興)6%0吳立民1萬500元無22參、二十(三)B案:汽基廠「非金屬套圈等18項」採購案(案號:GR06076P066)部分解約106年11月8日給付158,100元軍峰公司(林振興)6%9,486元林振興C案:10萬5,000元D案:1萬3,750元共11萬8750元吳立民B案:1萬1,000元許育誠B案:1萬1,000元C案:8萬4,000元D案:1萬1,000元共11萬7000元莊健智B案:3,500元C案:3萬元D案:3,500元共3萬7000共C案:汽基廠「左防濺板等37項」採購案(案號:GR06077P071)結案106年12月21日給付1,216,000元菖鎧公司(吳立民)6%72,960D案:汽基廠「翼子板等30項」採購案(案號:GR06075P065)部分解約106年12月18日給付201,696元菖鎧公司(吳立民)6%12,101.76元21參、二十一A案:汽基廠「引擎托架等23項」採購案(案號:GR06079P076)部分解約106年12月25日給付508,605元金榮祥公司(劉仲仁)6%30,516.3元林振興A案:5萬2,250元B案:1萬5,250元C案:2萬5,250元D案:2萬750元E案:1萬1,500元F案:1萬6,500元共14萬1500元吳立民A案:4萬1,800元B案:1萬2,200元共5萬4000元許育誠A案:4萬1,800元B案:1萬2,200元C案:2萬200元D案:1萬6,600元E案:9,200元F案:1萬3,200元共11萬3200元莊健智A案:1萬4,900元B案:4,100元C案:6,100元D案:5,300元E案:2,600元F案:3,600元共3萬6600元B案:汽基廠「加熱器外殼等34項」採購案(案號:GR06084P079)解約0金榮祥公司(劉仲仁)6%0C案:汽基廠「線圈總成等22項」採購案(案號:GR06081P077)結案106年12月28日給付385,000元菖鎧公司(吳立民)6%23,100元D案:汽基廠「減震架等25項」採購案(案號:GR06083P078)結案106年12月4日給付309,000元菖鎧公司(吳立民)6%18,540元E案:汽基廠「前掛環等24項」採購案(案號:GR06078P080)部分解約106年12月18日給付198,624元菖鎧公司(吳立民)6%11,917.44元F案:汽基廠「控制鋼纜等25項」採購案(案號:GR06082P081)結案106年12月13日給付251,200元菖鎧公司(吳立民)6%15,072元說明※各該被告所掌控之公司:同案被告劉仲仁:蓮聖公司、金榮祥公司、永裕進公司被告林振興:軍峰公司、順興達公司被告吳立民:菖鎰公司、菖鎧公司被告許育誠:互暢公司、義坤公司被告高俊雄:五心級公司被告陳慶輝:億大利公司被告邱顯耀:英德聖公司※上開被告掌控之公司在取得標案時,上開被告亦因參與圍標而分得圍標金,考量對被告較有利之計算方式,認定該圍標金為取得標案公司之成本而予以扣除,而非上開被告個人之犯罪所得。附表十(事實欄肆相關犯罪所得)編號對應事實汽基廠撥付之採購款被告蔡逢禧犯罪所得同案被告劉仲仁犯罪所得1.肆、一286萬9026170萬116萬9,0262.肆、二243萬9560103萬140萬9,5603.肆、三299萬4600120萬179萬4,600合計393萬437萬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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