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交抗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抗字第205號
101年度交抗字第206號101年度交抗字第207號101年度交抗字第208號101年度交抗字第209號101年度交抗字第210號101年度交抗字第211號101年度交抗字第212號101年度交抗字第213號101年度交抗字第214號101年度交抗字第215號101年度交抗字第216號101年度交抗字第217號101年度交抗字第218號101年度交抗字第219號101年度交抗字第220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 俞肇熙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所為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4062號、第4063號、第4064號、第4065號、第4066號、第4067號、第4068號、第4069號、第4070號、第4071號、第4072號、第4073號、第4074號、第4076號、第4077號、第407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0年9月9日已於法務部陳情,100年9月14日法務部回函開庭偵查,現仍在調查中,因此,99年5月24日之前的罰單都不算數。抗告人是因在99年5月24日泰元車行之 陳清誦 先生寫偽造的委託書詐騙抗告人的身分證及印章,說是要過戶給 蕭育仁 ,因抗告人從來不買車子,且家裡已有4輛車子,亦不需要車子,抗告人未曾持有上開自用小客車之行照,且抗告人也未見過或使用過上開自用小客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案件聲明異議之在途期間扣除,居住於臺灣地區者,當事人非居住於處罰機關所在之鄉、鎮、市(包括縣轄市、省轄市及院轄市),但居住於受理聲明異議案件法院之管轄區域者,依本標準第2條第1款中之「地方法院在途期間」欄所載日數,扣除在途期間,此觀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款第2目自明。又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亦有明文,而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之規定,於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為送達。再者,關於上開20日不變期間之計算,異議人郵遞異議狀者,應以書狀到達之日,為其提出聲明異議之日,而非以異議人投郵之日期為準(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236號判例意旨、82年度臺上字第5428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所為如附表編
號1至16所示之裁決書16紙,業於如附表編號1至16「送達日期」欄所示之日期送達抗告人即受處分人位於新北市○○區○○街○○號5樓之戶籍地址,抗告人之戶籍地址迄今未變更,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抗告人所提聲明異議狀及抗告狀在卷可稽,然上開裁決書之送達均因未獲會晤抗告人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抗告人之弟 俞肇浩 收受,並蓋有俞肇浩之簽章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送達證書影本共16紙附卷可稽,則該等裁決書之送達業已合法生效,是抗告人應於如附表編號1至16「合法提出異議期間」欄所示期間內,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原處分機關係位於新北市樹林區,抗告人之住所則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並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之鄉、鎮、市,然屬原法院之管轄區域內者,需加計在途期間2日),惟抗告人遲至100年11月16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狀,就附表編號1至16提出聲明異議,此有卷附之抗告人聲明異議狀上之原處分機關收件章戳記為憑(見原審卷第4頁背面),顯已逾20日之法定期間,至為明確。
㈡綜上所述,原裁定認抗告人之異議逾越法定不變期間,而將
抗告人聲明之異議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5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以真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附表:
┌──┬────┬────┬────┬─────┬─────┬─────┬────┬────┬────────┐││││││││││合法提出異議期間││編號│本院案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由│原舉發單位│裁決書編號│裁罰內容│送達日期│(已加計在途期間│││││││││││2日)│├──┼────┼────┼────┼─────┼─────┼─────┼────┼────┼────────┤│1│100年度│99年6月│臺北縣三│在道路收費│臺北縣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11日下午│重市(現│停車處所停│(現改制為│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62號│5時11分│改制為新│車經催繳不│新北市政府│A61172號│2項,罰│││││││北市三重│依規定繳費│,下同)交││鍰新臺幣│││││││區,下同││通局││(下同)│││││││)中正南││││300元│││├──┼────┼────┼────┼─────┼─────┼─────┼────┼────┼────────┤│2│100年度│99年6月│臺北市○○○道路收費│臺北市停車│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10日下午│亥路2段│停車處所停│管理工程處│第裁40-1AG│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63號│1時15分││車經催繳不││296174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3│100年度│99年6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9日下午│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64號│2時40分│南路│車經催繳不││A61513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4│100年度│99年6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8日上午│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65號│7時15分│南路│車經催繳不││A61659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5│100年度│99年6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7日中午│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66號│12時53分│南路│車經催繳不││A61813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6│100年度│99年6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7日上午│重區正義│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67號│11時19分│北路│車經催繳不││A61775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7│100年度│99年6月│新北市三│在禁止臨時│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99年11月│起:99年11月27日│││交聲字第│6日上午│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警察局三重│第裁40-CO9│第56條第│26日│迄:99年12月20日│││4068號│10時45分│南路│車│分局交通分│698887號│1項第1│││││││││隊││款,罰鍰│││││││││││1,200元│││├──┼────┼────┼────┼─────┼─────┼─────┼────┼────┼────────┤│8│100年度│99年6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3日上午│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69號│11時36分│南路│車經催繳不││A59504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9│100年度│99年6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3日下午│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70號│2時57分│南路│車經催繳不││A59625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10│100年度│99年6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2日晚上│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71號│8時33分│南路│車經催繳不││A59696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11│100年度│99年6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1日下午│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72號│2時40分│南路│車經催繳不││A59967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12│100年度│99年6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1日下午│重區正義│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73號│6時27分│北路│車經催繳不││A59828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13│100年度│99年6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1日晚上│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74號│8時23分│南路│車經催繳不││A59970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14│100年度│99年5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31日晚上│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76號│7時02分│南路│車經催繳不││A60156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15│100年度│99年5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31日上午│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77號│10時36分│南路│車經催繳不││A60037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16│100年度│99年5月│新北市○○○道路收費│新北市政府│北監自裁字│道交條例│100年2月│起:100年2月22日│││交聲字第│27日下午│重區中正│停車處所停│交通局│第裁40-1CD│第56條第│21日│迄:100年3月15日│││4078號│6時36分│南路│車經催繳不││A58338號│2項,罰││││││││依規定繳費│││鍰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