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58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桂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陸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98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第三人(即借款人) 陳秀娥 於95年6月30日邀債務人:陳桂美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15年7月12日清償,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違約時年利率按百分之2.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案經台中地院98執八字第9554號強制執行後,尚不足本金新臺幣506,770元及自98年6月16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仍未獲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