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忠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忠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忠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沈忠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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