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怡如 居桃園市○○區○○路○○○號之1八樓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戴育萍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前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每期繳納金額?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陳稱現收入來源為打零工之薪資,請說明無固定工作之原因、期間,並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找到固定工作?如有,其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所得為何?並請說明打零工或有其他各項收入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如係兼職或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請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雇主聯絡電話等。
四、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五、提出聲請人父母之108年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及其餘共同對父母負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南山人壽保單之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等資料。
七、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民國108年8月起至本函文送達之日後),及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八、是否有汽車或機車?若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九、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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