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704號聲請人 鄭文明
鄭凱文 鄭又綺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已通知 鄭石賴鄭生村王鄭春花林鄭日春 、蔡鄭春來、 莊鄭燕金 等第三順位繼承人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或經第三順位繼承人親自簽章之拋棄繼承通知書,如無法通知,亦請具狀說明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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