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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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84號上訴人登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彥榕 訴訟代理人 張永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惠敏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葉俊宏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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