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78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原名: 陳皓祖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系爭本票五紙均未載到期日,應以提示日為其利
息之起算日,上開五紙票據,聲請人於何時向相對人提示,請求付款?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祖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