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573號債權人 陳瑚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溫林玉雪溫勇舜謝奇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釋明關於債務人溫林玉雪及溫勇舜之請求,其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多少?(若依票據關係請求,未到期之支票不能提示,則不得行使追索權;聲請狀所載年息百分之六如有誤載,請速具狀更正之。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年息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提出債務人溫林玉雪、溫勇舜、謝奇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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