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61號債權人 許玉芬 債務人 陳燕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於100年5月23日所簽發之支票1紙,票載金額75萬元,票號為EQ0000000號、付款人為臺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詎經債權人於100年12月28日向付款人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後,經付款人以債務人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未獲付款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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