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01號聲請人 張偉鈞 被告 黃昀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78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78號(下稱本案)被害人張○真之法定代理人,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以獲知本案審判中案件相關之資訊等語。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本注意事項,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7點之案件資訊,但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3、7點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其他案件之被害人,係指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前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之說明亦有指明。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之父親,有戶口名簿1份在卷可稽,是其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應可認定。惟本案被告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強制、傷害罪嫌,移送併辦意旨部分則認所涉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刑法第286條第1項之凌虐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等罪嫌,非屬前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所指之「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又被告所涉之上開罪嫌,依本案卷內事證,亦與前開注意事項第2點之說明所指其他具有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之案件性質不符。是故,本案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另本案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等期日,均會通知告訴人到庭,以保障被害人權益,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陳韋仁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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