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5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雯琦輔佐人高偉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於民國102年9月26日辯論終結,原訂於102年10月17日宣判,因告訴人二人均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另為程序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