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結夥三人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5月2日凌晨3時許起至同年
5月15日凌晨1時35分許止犯連續結夥三人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59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