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定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劉文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劉文岐(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0年5月3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劉文岐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文岐係於民國97年5月30日失蹤,業已逾3年未尋獲,經本院裁定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劉文岐係於97年5月30日列為失蹤,業已逾3年未尋獲,經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失蹤人劉文岐自97年5月30日失蹤,計至10
0年5月30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