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4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42號聲請人物理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亦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07年7月23日具狀聲請除權判決時,雖僅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即黃亦仁等情,惟其於本院審理中已陳稱是要以公司的名義聲請,但不清楚要如何寫等語,顯見黃亦仁係以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聲請,而非以其個人名義為之,則本件聲請人自為物理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甚明。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霧世紀環保│星展(台灣)│106年11月30日│43,563元│DB0000000│││節能企業社│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