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572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法定代理人 簡以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閔蜀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對債務人「閔蜀芳」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台端所附住院費用切結書無閔蜀芳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