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5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570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法定代理人 簡以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惠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
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㈡提出債務人陳惠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