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566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沈泰基 律師即 蔡漢桐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陳報蔡漢桐之欠款餘額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