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50號原告 洪幼梅 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訴請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9317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在該執行事件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558,721元,故原告本於異議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558,721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8,7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