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29號上訴人 董如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厚不動產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訴字第2229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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