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30號原告 劉瑞珠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張淳烝 被告 鄭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7,055元(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公告現值12300元/㎡×
442.85㎡=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955元。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4,95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