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勞簡字第一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