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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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勞專調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87號聲請人 張翠興 相對人新三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易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加班費、資遣費、職業病補償,以及勞退提撥短少共計5,069,329元。因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聲請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琬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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