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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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鄧凱承
鄧語喬 鄧宜榛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鄧茂亨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國泰 被告 楊孟原 訴訟代理人 楊曉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孟原所涉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日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在訴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