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38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朱啟屏 上列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101年度聲字第59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諸該法第420條、第421條及第422條之規定自明,而此等聲請再審之規定,於確定裁定並無準用之明文;是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8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處分人朱啟屏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101年度聲字第599號確定裁定不服,聲請再審,惟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聲請人就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本件再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