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2號聲請人 余秀玲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翊甄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1年度保險上字第1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1年7月23日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32號判決提起上訴,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該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專用委任狀、審查表以為釋明(見卷4至10、14至18、27至29頁),並經本院調取其99及10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卷21至26頁),尚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依首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朱耀平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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