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陳蕭碧蓮 被告 洪立武 被告 王梅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黃琴媛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