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0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相對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肆佰陸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51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原繳6,060元,嗣││││後補繳3,19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216元││├───────┼──────────┼────────┤│合計│9,4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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