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 莊玉裕 被告 李春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其中第
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即包括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之情形。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9日以103年度補字第38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2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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