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鍾政諺 被告 林作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其中第
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即包括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之情形。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期限內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其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以103年度補字第365號裁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補繳5,780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3日送達原告,經原告訴訟代理人鍾政諺簽收,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